如皋市城管局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的工作意见
皋城管发〔2010〕90号
关于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的工作意见
各建设工地、各相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工地、消纳场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建筑渣土行为,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及运输作业秩序,明确渣土运输管理职能,探索源头管理、标本兼治的举措,建立渣土长效管理体制机制,查究渣土管理违章行为,坚决杜绝渣土运输抛洒、偷倒乱倒行为,促进我市市容面貌、文明卫生、城市管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整洁、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管理依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活动的均应依法办理处置核准许可。
如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管理均属行政许可行为。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审批及登记程序
在我市范围内凡是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均应依法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许可,领取《如皋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证》。办理地点:如皋市民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城管局窗口,联系电话:87289585。
申请许可时,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核准证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建设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建设施工单位或运输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六)与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签订的《环境卫生责任书》;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法律责任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负有监管职责,除在履行登记许可职责外,加强执法检查和动态管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质量。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七日
主题词:建筑垃圾 工程渣土 核准 意见 通知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17日印发
共印5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