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城管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2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
 
 
 
  一、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以及《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2.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场所自行清运或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
二、许可条件:
1.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方案(含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2.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有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GPS终端设备);
4.有建筑垃圾消纳场地或建筑垃圾消纳场使用的协议。
三、申报材料:
1. 申清报告、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项目建设(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4. 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或者运输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的协议;
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图纸或者拆除工程、拆卸许可等材料;
6.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规定的申报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提交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当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 行政中心窗口联系渣土管理部门组织现地勘测、复核,并告知关系利害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后提出意见报局行政许可科进行全面审核报批。
5.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 (分管局长、局长审批) ;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由窗口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同意许可的,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后,由窗口核发《如皋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和《如皋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五、简明流程: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现地勘测、复核--告知关系利害人享有的权利--作出同意与否的许可决定--核发决定书(告知申请人)--缴纳费--核发处置证。
六、收费标准:
七、说明: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材及其它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