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城管局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6-1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许可

 
 
一、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二、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2.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临时搭建;
3.不影响交通,不破坏道路、绿化以及各类设施;
4.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需要临时占用地点、面积、期限以及占用的类型,并附占用地点平面图;
4.有关部门(市政道路、规划、绿化、交通)同意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执法局窗口提交申请报告、申请表及规定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出具接收材料凭证;
2.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2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5日内向申请人发出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3.窗口工作人员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4. 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督查审理科进行现地勘验提出勘查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就许可事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中心窗口、督查审理科负责人进行初审签注意见后报局行政许可科进行全面审核。
5. 由分管局长、局长根据许可科的意见作出同意许可或不同意许可的决定。
6.自受理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由窗口核发《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同意许可的,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后,由窗口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许可证》。
五、简明流程:申请(提交材料)--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现地勘验--告知关系利害人享有的权利--作出同意与否的许可决定--核发决定书--缴纳费--核发许可证。
六、说明:临时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搭建的结构简易并限定使用期限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