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各成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保障专家组有效地开展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对2016年印发的《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及
专家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专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资格认定、聘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 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非常设、非赢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特定程序予以确认,为我市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政策研究、监督检查、审查评估、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以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支持的市安委会专家组成员。
第四条 专家分为综合、冶金船舶、石油化工、建设工程、交通、电子电工、特种设备、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九个类别。根据工作需要,专家类别可以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家开展工作应当遵循尊重科学、客观公正、热情服务、廉洁守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专家组日常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共同做好专家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申报和聘任
第七条 专家的申报和聘任,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二)本人自愿,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理论与实践统一,知识与能力并重;
(四)广泛征集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五)高标准、严要求,优中选优;
(六)宽进宽出,强化管理。
第八条 申报、聘任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安全生产事业,自愿参与专家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理论或实践水平;
(三)工作在我市范围内,具有相应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工作,对所申报类别专家的工作性质以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有着充分和正确的认知。原则上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五)遵守公职人员的相关规定。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申报专家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相关规定;国有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报专家的,应当遵守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根据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设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拟聘任专家采取自荐、单位推荐、市安委办邀请等方式。
(二)拟聘任专家应如实填写《如皋市安委会专家申请与推荐表》。还需递交以下材料:1、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2寸彩色免冠证件照及电子版;4、能反映本人技术工作业绩的材料。
(三)对拟聘专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评,确保专家的质量。
(四)由市安委办(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推荐人员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经市安委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后进行公示后公布。
(五)市安委办颁发专家聘任证书和证件。
南通市级、省级及以上专家,在我市范围内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直接从事专家工作。
三、专家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根据专业类别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与我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设计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咨询、研究、起草和论证等相关工作;
(二)参加我市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工作;参加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抢险救援, 为事故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整改措施提供技术支撑;根据需要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高危行业安全评估、检测检验等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防汛、防台、抗震等防治自然灾害的工作,开展信息咨询、险情研判、方案设计、技术指导、灾情调查、风险评估、减灾救灾等相关专业工作;
(四)开展安全生产的理论研究,参与学术创新,参加相关专业领域科技项目申报和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和报告撰写等,提出对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的意见建议,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五)完成市安委办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主要权利:
(一)受有关部门委派,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应急管理局报告;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建议执法部门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四)在执行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与专家组其他成员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五)对不适宜参加的有关活动可以申明并拒绝参与;
(六)参加各类安全培训、研讨、学习等活动;
(七)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活动的劳动报酬,标准按每天500元计算。
第十二条 专家主要义务:
(一)自觉接受聘用单位和市安委办的管理;
(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派任务,且不得委托他人执行;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委派任务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四)执行任务前,应当出示专家证件或介绍信函,或由有关单位工作人员陪同;
(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认真负责、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和完成委派任务;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发布与职责无关的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七)不得利用专家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不得以专家名义开展推广产品、招揽业务、组织营销等商业活动;
(九)除了依照规定获得合法劳动报酬以外,不得收受委派任务所涉单位或个人赠送的财物;不得接受或者要求其报销费用;不得接受其宴请或参与其安排的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派任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主动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亲友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任务的;
上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5种:
1.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委派任务所涉单位工作的;
2.本人在5年内曾在委派任务所涉单位工作的;
3.本人持有委派任务所涉单位的股份或参与分红的;
4.以个人身份曾为委派任务所涉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
5.已参与同一申请人、同一项目相关联的行政许可审查的。
四、专家的使用和评价
第十四条 涉及市应急管理局委派的专家日常使用应当遵循“按需申请、随机抽选、任职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拟使用专家的业务科室(大队)具体列明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请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专家使用报批手续。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组以外技术专家参加的,应由业务科室(大队)提出申请,并报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可直接通过专家组选用专家,也可委托市安委办通过专家组选取。
第十六条实行专家使用年度评价制度。年度评价实施主体为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大队)。
第十七条专家的评价分为以下三个等次:
(一)完全胜任。能够圆满完成委派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社会反映良好,完全能够适应、满足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二)基本胜任。能够基本完成委派任务,解决实际问题,社会反映较好,基本能够适应、满足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三)力不胜任。不能或几乎不能完成委派任务,无法解决实际问题,社会反映不佳,无法适应、满足应急管理或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年度评价等次为“力不胜任”的,市安委办终止其专家资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九条在一届任期内、现任专家以外,符合相关类别专家报名条件的,经市安委办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公示、审核批准后,作为新增批次相应类别的专家。新增批次专家任期的截止日期与同届专家相同。
第二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实施约谈:
(一)不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
(二)受到纪检、司法和其他行政部门或单位约谈的;
(三)接到服务单位(企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
(四)其他应当实施约谈的。
第二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身体状况和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担任专家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以上未接受或完成指派任务, 或不参加专家组正常交流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职业道德、行业规范、工作纪律、保密规定的;
(五)参加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事前打招呼、事中走过场、事后拿好处,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的;
(六)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报告的;
(七)开展相关业务工作不到现场的;
(八)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的;
(九)由于工作疏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十)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介绍客户、吃拿卡要等不正当活动的;
(十一)受市安委办约谈2次以上的;
(十二)年度评价为“力不胜任”等次的;
(十三)专家的申报材料、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受人举报不符合专家申报或聘任条件,经核查属实的;
(十四)被上级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十五)有其他应当终止专家资格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市安委办专家工作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市专家组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家队伍建设,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解聘和换届工作;
(三)定期公布专家名单,方便生产经营单位查询;
(四)适时召开专家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专家工作;
(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专家使用进行评价,建立专家档案,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和业绩;
(六)及时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七)提出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专家的表彰奖励的建议;
(八)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专家经费
(一)专家组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应急管理局列入专项经费预算,并进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安全检查、建设项目审查、抢险救援、事故调查、学术交流和考察学习等。
(二)专家参加非市安委办指派的事故调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任务时,所需费用由聘请或约请指派单位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6 月17日市安委办印发的《如皋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