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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欢迎您访问如皋市东陈镇人民政府网站。我们东陈镇是长江金三角上的一颗璀璨的明珠。盐通高速公路从镇区穿过,并留有"如皋立交进出口",纵横交错的公路和水道将我镇与上海经济区紧紧地连系在一起。丰富的资源,充裕的劳力,淳朴的民风,良好的环境,使我镇成了投资的热土,兴业的宝地。“选择了东陈就是选择了如皋,选择了如皋就是选择了上海”。我们欢迎关心东陈、支持东陈的新老朋友与我们加强合作,加深友谊,加快发展,再创辉煌!

东陈镇党委书记:陈慧宇
东陈镇人民政府镇长:冒平






          江苏省如皋市东陈工业园区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国内外客商和各类经济组织进区的投资兴业,加快如皋市东陈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工业园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用地优惠
  (一) 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可有偿出让或租赁,以租赁为主。
  (二) 生产性企业受让的土地,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税收预期等情况,实行弹性地价,投资企业土地出让金最高限价为4万元/亩,其中生产性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每满250万元人民币或30万美元赠予2亩土地。
  (三) 土地租赁费及办证费,租赁费标准价为每亩1000元/年,如普通粳米市场价超过1元/斤,则租赁费作相应调高。办证费除上缴省级收取的费用外,其他一律免收。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200万元,免收2亩土地的办证费及10年的租赁费,凡每增加投入100万元,增免1亩土地的办费及10年的租赁费。投资额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每增加投资200万元免1亩土地办证费及10年租赁费。如投资方选择在新东路北侧兴办企业,所用土地的租赁费按以上标准再免4年。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企业及高科技含量项目的用地另定。

第二条 行政性收费优惠
  在园区内新建厂房、建筑物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其他行政性收费,执行"免二减?quot;(即前二年免收,后三年减半征收。下同)的优惠。

第三条 税收优惠
  (一) 企业所得税
  在园区内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的政策;新办的生产性内资企业,所得税镇分成部分,同样实行"免二减三"的政策。
  (二) 增值税
  1、 区内生产性企业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率为零。
区内注册并纳税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在第一生产年度  2、区内注册并纳税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在第一生产年度所缴纳的增值税(查补税额不计入其中),由东城镇人民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企业年纳增值税镇财政分成在10-20万元(含20万元)的,奖励分成部分的25%;
企业年纳增值税镇财政分成在20-40万元(含40万元)的,奖励分成部分的35%;
企业年纳增值税镇财政分成在40万元以上的,奖励分成部分的50%;
  3、区内原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内资企业,凡工商、税务、统计在东城镇的,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以上一年度实绩为基数,视镇财政力情况和企业贡献份额奖企业新增增值税镇分成部分的10-50%。

第四条 贴息奖励
  根据市政府[2001]167号文件的规定,对实际投入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凡经市计经贸委立项,在项目竣工投产的当年予以贴息。对实际投入在300万元-5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含500万元)、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项目,分别按同期银行技改贷款年利息的30%、40%、50%予以贴息。贴息由市贴息基金支出。

第五条 用水优惠
  园区内企业用水由镇自来水厂统一供应,免增容费,水价按物价局核实的标准下浮10%。
第六条 服务优惠
  凡进入园内的企业,其立项审批、工商、税务登记、设施的配套等工作均由镇企业服务站专人负责,全程限时服务。

第七条 引资奖励
  (一)项目信息奖:凡向工业园区提供信息,项目规模为内资200万元人民币、外资20万美元以上(重污染项目除外),并与工业园区达成合作意向的,给予项目信息第一提供人300-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资金到帐奖
  1、内资项目:按项目的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计算机引资奖(由东陈镇人民政府组织专人对企业的投入情况进行评估)。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00万元的,奖励2000元,每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增奖1000元。奖励金额由镇财政支付。
  2、外资项目:按实际到帐外资额兑付引资奖。标准为:100万美元以下,奖励1%;100美万元-5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奖励1.5%;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奖励2%。此项奖励按市政府《关于引荐外资奖励办法补充规定》执行,奖励金额由市财政支付。

第八条 本优惠政策凡与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均通过先征收后奖励的办法兑现。

第九条 镇内其他新办企业和老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未尽事宜,由东陈镇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以前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有悖的以本政策为准。

第十一条 本政策自二00二年十月十八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东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中共如皋市东城镇委员会
如皋市东城镇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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