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03-22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相关部门和单位:

《如皋市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如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0日

如皋市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

集中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行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苏政传发〔2021〕4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市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全部实行集中建设。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市政府指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工程建设单位职责,严格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建设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

(六)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等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和市政公用基础实施项目;

(三)市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营利性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1.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保障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园林工程;

2.污水处理等环保项目、水利水务工程、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3.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的绿化、养护、照明、智能管理、电力管线等建设工程。

第五条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简称代建单位)。

市本级代建单位包括:富皋万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富皋万泰)、如皋市城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城发集团)、如皋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集团)。

长江镇(如皋港工业园区)、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街道)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建设项目,分别由长江镇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国有公司集中组织建设。

第六条按照投资总额分类组织集中建设,并接受市财政局、国资办、建管中心的统一管理。

(一)市政府直接投资的1000万元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建设;1000万元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由相关国有公司集中组织建设,按照规定收取代建管理费(不再计提建设管理费)。

(二)主功能区与有关镇实行园区共建的,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分别由相关共建的国有公司集中组织建设,按照规定收取代建管理费(不再计提建设管理费)。

(三)其他各镇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由各镇按照市场化竞争方式,在富皋万泰、城发集团、交通集团等单位中择优选择代建单位,并按照规定给付代建管理费。

第七条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组织集中建设。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实施细则》(皋委发〔2019〕62号)精神,对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或者非直接投资但采取授予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给予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等方式建设的其他非营利性工程项目,分别由相关国有公司集中组织建设。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国有公司负责集中组织建设。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项目,污水处理工程、水利水务工程、农业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富皋万泰集中组织建设。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保障房建设、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园林工程,城市通信、照明、电力管线等配套建设工程,原则上由城发集团集中组织建设。

(四)交通基础设施及配套的绿化、照明、智能管理、防护、电力管线等建设工程,原则上由交通集团集中组织建设。

(五)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建设。

(六)市委、市政府指定由相关代建单位集中组织建设的项目从其指定(含成片开发建设项目)。

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项目应当认真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建筑设计要彰显古城文化、展现特色、提升魅力,要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规定,大型公共建筑应当采用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

第九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项目应当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数字建造、绿色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十条市建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组织编制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确定代建单位;

(二)组织拟定本市集中建设的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指导、督促代建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四)组织建立代建单位考核评估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奖优汰劣,实行代建单位“能进能退”制度;

(五)组织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明确双方职责、权利、义务及相关奖罚措施;

(六)建立集中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并定期统计汇总、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对代建项目实施检查;

(七)组织工程变更评审,协调解决集中建设工程中的相关事宜;

(八)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二)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节能审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国家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的办理;

(三)按照规定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预算;

(四)组织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方案)及投资概算的编制、评审;

(五)组织完成施工图文件设计及工程预算编制、报审及施工图设计交底;

(六)明确本单位分管领导和施工现场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沟通协调事项;

(七)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并负责协调将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建设用地移交代建单位;

(八)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集建设资金并按照代建协议及时拨付;

(九)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和移交,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建设单位为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同时履行监管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管理方案;

(二)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三)参与组织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

(四)以代建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

(五)根据项目概算、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自筹资金计划,以及前年度项目各类资金结转等情况,会同建设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批准,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

(六)接受建设单位移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建设用地,参加施工图设计交底,与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

(七)参与工程勘察、设计,负责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等单位的招标及材料设备的采购或选用,签订合同并组织实施;

(八)严格履行代建单位职责,对投资、工期、质量、安全、廉洁、档案等方面实施管理;

(九)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审核办理设计、监理、检测等参建单位提出的资金拨款申请和工程价款结算;

(十)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等,并配合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一)及时向市建管中心和建设单位报送工程建设情况;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和代建协议中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集中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审核、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对工程建设预算进行预算评审;按照代建协议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建设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政府采购监管。

(二)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建设项目投资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加强工程招投标监管。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能,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督促和管理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污染防治等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四)市交通运输局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能,负责对交通工程类集中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交通工程类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重大工程变更的报批,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污染防治等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五)市水务局负责履行行业监管部门职能,负责对水利工程类集中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审查,重大工程变更的报批,加强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工程造价、污染防治等工程建设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相关土地、不动产登记等管理事项。负责与集中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有关的用地范围、建设指标、建设内容、土地征用等事项的审核和向上报批工作。

(七)市审计局负责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税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税费管理事项。

市纪委监委、国资办、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以及项目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批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同时抄送市建管中心。

第十五条实行集中建设的项目一般应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组织施工图设计,并按程序报审、报批。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文件和相关规定,及时沟通对接,以代建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七条集中建设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有以下情形之一确需调整的,由代建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和资金来源,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发生重大变化;

(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因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市政府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非营利性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组织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建设项目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成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在项目交付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别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

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代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建设单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代建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二十五条项目交付使用单位后,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代建单位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六条代建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管理办法》(皋政发〔2018〕53号)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使用功能的同时,代建单位工程建设管理优良,有效节约投资的,按照《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管理办法》(皋政发〔2018〕53号)给予奖励。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超投资计划问题的,按照上述文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健全完善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现场签证、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廉洁风险。

第二十九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网上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的计划安排、投资规模、建设内容、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等事项。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履约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集中建设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三十二条集中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市属事业单位全额利用经营收入投资的工程项目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集中建设。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建管中心商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委、市政府《关于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构建阳光防范体系的实施细则》(皋委发〔2018〕33号)及《如皋市政府投资项目集中代建管理办法》(皋政发〔2018〕53号)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条款,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