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11-02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17〕3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基本照护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皋政规〔2019〕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医疗保障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皋政传发〔2020〕16号)、《关于推进南通市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通医保规〔2020〕3号)、《关于明确2021年度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和照护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通医保发〔2020〕77号)文件精神,现就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通知如下:

一、筹集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非本市户籍且未在户籍地参保的本市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含借读生),持我市居住证或暂住证满三个月未在户籍地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集任务

凡属筹集范围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结合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实绩,确定2021年度我市各镇(区、街道)(含各类学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任务数96.5万人,具体任务数见附件。

三、筹集标准

2021年度我市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1200元、照护保险筹资标准80元。其中居民个人缴纳420元(含照护保险 20元)、财政补助830元(含照护保险30元)、医保统筹30元(用于照护保险)。

上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中分别含20元和90元的大病保险基金。

为进一步建立多层次保障机制,减轻参保患者的个人自费医疗负担,鼓励参保居民参加城乡居民住院自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四、缴费期限

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20日为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缴费期。参保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期,一次性缴纳由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未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社会医疗保障基金均不予支付。

超过集中缴费期进行补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所对应的应由市级财政补助的部分,由其户籍所在各镇(区、街道)财政承担。

五、筹集程序

参保居民应当在筹集期限内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登记、缴费,各镇(区、街道)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参保居民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中:本市户籍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统一办理;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和大专院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借读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到学校所在地的镇(区、街道)统一办理;持我市居住证或暂住证满三个月未在户籍地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到居住地所在的镇(区、街道)办理。

建档立卡低收入户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办)确认,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由民政部门确认,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由市残联确认,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由市总工会确认,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地镇(区、街道)财政全额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党员(不包括离、退休老党员及享受优抚对象定补的老党员),分别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委组织部确认,个人缴费部分由各镇(区、街道)代垫,定期分别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委组织部结算。

建档立卡低收入家庭人员、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残疾等级为1级和2级的重残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党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老党员(不包括离、退休老党员及享受优抚对象定补的老党员)等办理登记缴费手续时,在提供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相应已取得的有效证件。

各镇(区、街道)、教育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通知参保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认真做好已缴费对象的信息维护和统计上报工作,根据统计信息对未及时缴费对象进行再通知、再动员。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组织推进力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之一,是实施城乡居民健康工程的重要抓手,各镇(区、街道)、教育等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分工负责。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单、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广大城乡居民的政策知晓率,从而使更多的居民参与、支持、理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积极主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市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教育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总工会、市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在规定时间内做好参保基金筹集和参保居民基础信息的录入维护工作。

(二)加强基金和票据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财政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坚持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今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统一由市税务局扎口管理,各镇(区、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做好征缴配合工作,由各镇(区、街道)和教育部门分别负责参保信息的核对、维护,确保数据准确。

(三)加大基金筹集考核力度。市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相关工作列入各镇(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市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3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考核补助经费,分设基本补助和组织推进补助,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员信息录入和缴费的镇(区、街道)、各类学校,按其实际参保人数1.5元的标准发放基本补助;对组织有力,责任明确,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总数的镇(区、街道),给予组织推进补助,8万人以下补助7万元,8万人以上补助9万元;对牵头组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的主管部门、经办机构及其他参与筹集的各相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考核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组织推进、征缴及信息维护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补助。

附件:《如皋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下达表》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QQ截图20201102163826.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