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打造资本市场“如皋板块”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 发布时间:2020-06-24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市各相关部门和企业:

《关于进一步打造资本市场“如皋板块”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打造资本市场“如皋板块”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坚定不移地走上市挂牌、资本经营的发展道路,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资本市场“如皋板块”,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大力培育上市挂牌后备梯队

第一条按照“培育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工作要求,强化上市挂牌后备梯队建设。分为上市挂牌入轨企业(以下简称入轨企业)、上市挂牌重点后备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后备企业)、上市挂牌后备培育企业(以下简称后备培育企业)三个层次。

(一)入轨企业是指已制定详细的上市挂牌工作计划,并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正式合作协议的企业。入轨企业须将相关材料(上市挂牌的方案计划、与中介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首期费用支付证明、上市挂牌推进计划表、项目组联系人名单等)报上市办进行备案,自协议签订后,半年内因主观因素无实质性进展的,不再视为入轨企业。

(二)重点后备企业是指基本符合上市挂牌条件和要求,具有明确的上市挂牌目标,一年内拟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挂牌服务协议的企业。

(三)后备培育企业是指明确表达了上市挂牌意愿,未来三年内启动上市挂牌的企业。

(四)重点后备企业、后备培育企业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所在镇(区、街道)推荐,上市办审核,市分管领导审定的流程,确认名单,列入全市三年培育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调整一次。

第二条妥善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

(一)入轨企业在处理历史沿革问题过程中,涉及以前所上项目未有项目审批备案的、未按要求办理环评等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指导企业及时补办;涉及补办不动产权证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况下,企业采取有关补救和整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要求补充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及时给予办理;若企业现状与现行政策不相符的,组织专题会商研究,形成统一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相关部门即启动帮办、补办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二)入轨企业向省政府提交历史沿革合法性确认文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股转系统)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访谈证明和无违法证明手续等方面,市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办理;涉及市以上部门的,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最大限度压缩办理时限。

第三条 对于入轨企业、重点后备企业在报告期内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各相关部门要解放思想、主动服务,及时督促企业规范运营,力保不误企业上市挂牌进程。

第四条入轨企业、重点后备企业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优先核准或备案,所需建设用地、环境容量优先协调解决。

第五条 降低企业规范成本

(一)进入上市挂牌轨道企业在同一控制人前提下,实施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企业资产、股权等重组行为而形成的财政贡献(拟上市主体通过现金支付向实际控制人购买资产的除外),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挂牌入轨企业从入轨当年起连续3年内(不足3年上市挂牌的,至上市挂牌日止),企业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剔除上述(一)因企业股份制改造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每年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幅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纳税所属年度计算)。

(三)个人将经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入轨企业,以及入轨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股本溢价除外)转增股本,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后,其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

(四)为缓解企业因股改等缴纳税收造成资金压力,境内IPO企业在上市材料报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后、新三板挂牌企业在申报材料报股转系统受理后,对上述(一)至(三)的补助,由市政府即时兑付给企业,用于企业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

(五)本条第(二)款补助以实际奖励计算年的地方财政贡献为限,不以兑付年的地方财政贡献为限。

二、全力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第六条企业在境内外实现上市,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

(一)境内IPO项目,凡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资金补助。

(二)境内IPO企业,完成上市辅导备案并报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以收到省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文件为准),财政给予企业100万元资金补助。

(三)境内IPO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并在相应交易所挂牌的(以收到中国证监会批文和完成交易所挂牌仪式为准),财政给予企业150万元资金补助。

(四)境外IPO企业,本市内资控股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成功向相关交易所递交申请(以收到该交易所受理函等证明文件为准),财政给予企业100万元资金补助,正式挂牌后(以收到该交易所同意挂牌等证明文件为准),财政给予企业200万元补助。

第七条对前3家在上交所科创板实现上市的企业予以重奖,首家实现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在第六条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第2家奖励60万元,第3家奖励4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新三板实现挂牌,最高给予220万元资金补助。

(一)新三板挂牌项目,凡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相应从业资质的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资金补助。

(二)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以收到股转系统正式文件并办理完相应的挂牌手续为准),财政给予企业50万元资金补助。

(三)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首次进入创新层,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首次进入精选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五)企业从新三板精选层转板到A股,参照境内上市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第九条本市企业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托管挂牌交易的,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金补助,以有限责任公司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条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且将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如皋,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本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将注册地迁至如皋,在首次进入精选层后,给予120万元资金补助。

第十一条 境外上市公司主要生产基地和纳税地在本市,并符合《关于印发企业境外上市认定标准的通知》(通金融办发〔2017〕123号)相关要求,在南通市政府认定为我市上市公司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做优做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再融资、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在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文且发行成功后,按照募集资金中投资在我市的资金规模(以企业招股说明书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内容为准)进行奖励,上市公司按0.5%,新三板挂牌公司按2%,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十三条 本市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对本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在兼并重组后(以证券交易所公告为准),按实际出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与第十二条不重复奖励)。

四、鼓励设立和引进创投股投基金

第十四条 在本市新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司(本市国有资本参股的除外),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已完成对本市企业的首笔投资,首笔投资不得低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可申请50万元一次性启动资金补贴。

第十五条入轨企业、重点后备企业、后备培育企业在上市挂牌之前成功引入本市国有资本参股的,根据到账资金的2%进行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五、相关制约措施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原始股东,其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地缴纳。如违反,则收回企业所享受的政策意见中的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十七条 在我市注册的投资机构(基金)所持有的上市挂牌企业股份,须托管在本市证券公司营业部并在本市减持退出,其收益应税款项必须在本市缴纳。如违反,则取消或收回所享受的本意见中的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企业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享受上市挂牌优惠政策,一旦发现,将收回给予的所有财政补助和奖励,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已开始享受上市挂牌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主观停止上市挂牌步伐,不得迁址如皋市外,否则由上市办会同财政收回所有奖励。

六、其它

第十九条本意见的兑现程序。

(一)由符合奖励对象向市上市办提出申请、作出遵守本政策意见制约措施的承诺并提供相关附件,由上市办会同财政局、税务局进行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所有的补助、奖励由财政直接拨付给相关企业,由企业按规定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及视情奖励给有功之人。鼓励各镇(区、街道)制定企业上市挂牌激励政策意见,支持所属企业上市挂牌。

第二十条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出现的其它情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调解决。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 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皋政发〔2017〕90号文件停止执行。本意见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