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法集资
来源:如皋 发布时间:2025-07-11 字体:[ ]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投资、理财、财富管理、资产管理、私募基金、原始股等名义,编造保本、返利、回购、高收益、低风险等诱导性词语,借助网页、微信、微博、QQ、APP等渠道进行传播,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为更好地防范非法集资,提示如下: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根据2021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非法性。即“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凡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如吸收公众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公开募集基金等),都需要经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许可。因此,广大群众在购买理财产品、投资金融项目前,应当查验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防止掉入不法机构的陷阱。

(二)利诱性。即“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还本付息实质上是资金借贷。根据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非法集资人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购、返利等其他投资回报,主要是诱导公众参与集资,即便短时间内做到保本保收益,也是为了放长线、钓大鱼。

(三)社会性。即“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形式

(一)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二)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三)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