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对王军代表提出的关于支持与规范我市工程项目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一、关于“明确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需达到一定税收以上的本土建筑企业才能参与”的建议;
根据《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 862 号)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 “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省发改委等11个部门于2022年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号),明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各地不得将在本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拥有一定办公面积、缴纳税收或者社会保险,作为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
综上,“纳税额”不得设置为资格条件或加分因素,否则构成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建议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项目或“评定分离”项目中,可以将投标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定标因素之一。
二、关于“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议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尽量使用EPC总承包模式”的建议;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导则》(苏建招办﹝2018﹞3号)也明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今年3月份,南通市政府颁布了《关于促进南通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23〕7号),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因此,我市建筑业企业可以积极参与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竞争,同时做好风险评估,降低自身风险。
三、关于“政府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议直接采取国有、央企与本土建筑企业联合体的模式”。
南通市政府《关于促进南通市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政发〔2023〕7号)明确,“支持信用良好的骨干建筑业企业与市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因此,我市建筑业企业可以与央企等市外符合条件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形成良性发展格局。
我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做精做强等方面综合施策、形成合力,促进本地建筑业企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