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住建局
《如皋市房屋征收行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10-21 09: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房屋征收行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具体时间

2022年8月22日

二、背景依据

为加强房屋征收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关于印发〈南通市区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房发〔2013〕26号)、《关于进一步重申依法做好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拆除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房发〔2015〕195号)、《关于高质量建立全市房屋征收领域扫黑除恶长效机制的意见》(通住建征〔2020〕38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的指导意见》(通住建征〔2022〕70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0〕1号)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目的意义

该管理办法的完善,使我市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纳入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强化房屋征收管理工作,从而提升房屋征收行业法治素养和文明形象,确保了房屋征收行为依法公平、公正、公开。

四、文件修改内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的指导意见》(通住建征〔202270号)文件精神,重新界定房屋征收服务公司职责,明确其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购买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服务的形式,协助配合完成相关房屋征收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文件要求,对房屋征收服务单位的管理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原管理办法中,要求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房屋征收评估公司、房屋拆除企业在市征收办实行年度备案制不再适用

原《如皋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修改为《《如皋市房屋征收行业管理办法》》。

《如皋市房屋征收行业管理办法》皋建规〔2022〕1号文中,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修改内容:

1.增加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服务的指导意见》(通住建征〔2022〕70号)。

2.凡涉及“征收从业单位”单位名称的修改为“房屋征收服务单位”,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过购买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服务的形式,协助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完成相关房屋征收工作的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房屋征收评估公司、房屋拆除企业。

3.明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

4.明确“房屋征收从业人员”,指取得南通市房屋征收行业协会核发的《继续教育证书》和市住建局核发的《如皋市房屋征收从业人员上岗证》的房屋征收服务人员、房地产估价人员、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

5.原第三条第四小点原处删除。

6.第三条新增第九小点“做好全市房屋征收、房屋安置的协调工作。”

7.新增第四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执行房屋征收方面的有关政策;

(二)各镇(区、街道)所有具备条件启动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动迁项目,必须依法启动征收程序;

(三)加强房屋征收工作的宣传、发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最大限度地取得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四)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房屋征收工作,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选定评估机构、公示评估结果、送达评估报告、公开补偿结果等工作必须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五)强化现场作业管理,强化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廉政监督,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六)做好房屋拆除施工的备案,积极指导房屋拆除工作,确保安全。

8.原第四条“房屋征收服务单位按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的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参与房屋征收相关工作”修改为:第五条“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按项目实施单位的要求,组织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协助配合房屋征收相关工作并积极做好征收的矛盾化解”。

9.第六条房屋征收从业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新增第一小点“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征收行为”。

第二章修改内容:

1.将原有的“屋征收从业单位的备案”修改为“房屋征收服务单位的入围”,将原有的“备案制”修改为“房屋征收服务单位实行年度采购制,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

2.原有的第九条“申请从业单位备案的,须向市征收办提交以下材料”,全部修改为“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开展征集活动时,房屋征收服务单位应当向市征收办提交以下材料”

第四章修改内容:

1.将原有第四章内容全部进行修改,原有的“房屋征收项目招投标管理”修改为“房屋征收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管理”。

2.新增第十七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采用直接选定或二次竞价的方式,在入围房屋征收服务单位中确定成交单位。”

3.新增第十八条,“建立征收服务合同信息报送制度,纳入框架协议管理。房屋征收服务公司、房屋征收评估公司中标后应及时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服务协议,一周内必须将项目协议及项目人员名单报市征收办,统一建立中标单位项目工程信息库。房屋拆除企业中标后应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项目属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备案,备案后由项目中标单位向市征收办报备,同时还需提供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4.新增第十九条,“房屋征收服务单位承接的项目数量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执行。”

第五章修改内容:

1.新增第二十六条,“服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切实加强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扬尘管控等工作。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如皋市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皋政办发〔2019〕5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文明典范城市创建的标准,全面落实项目地块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100%”。”

2.新增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征收项目拆除竣工验收制度。房屋拆除企业应按照实施主体单位的进度要求开展房屋拆除工作,拆除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拆除地块竣工交付必须达到垃圾全部清运、场地平整无堆积、临街临路清洁无碎屑的标准。拆除清运工作结束后,房屋拆除施工企业应及时向项目实施主体单位申报竣工验收。

3.新增第二十八条,“实行房屋征收地块验收制度。房屋征收地块竣工验收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提出申请,市政府指定的部门(机构)召集相关部门,对照《城区搬迁地块竣工验收办法》进行验收,达标后可确认为竣工验收合格;地块竣工验收只要有一项未达标准,则确认为竣工验收不合格。验收不合格内容由验收人员如实记录在《搬迁地块竣工验收表》上,同时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六章修改内容:

1.新增标题,“ 相关奖惩及其他”。

2.将原有的第三十条“建立从业单位考核制度。”修改为:第二十九条“核结果运用机制。考核结果与房屋征收服务单位的入围、招投标、企业评先评优及信用体系评价等挂钩。按考核得分高低,在项目招投标评分时酌情加分或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优先推荐。实行末位淘汰制和一票否决制。”

3.将原有的第三十条第五小点、第十一小点原处删除。

4.现有的第三十条新增第八点,“房屋拆除企业未向项目属地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申报项目备案,擅自从业的。”

5.原有第三十二条“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以外的其他房屋动迁项目参照执行。”修改为:“本市范围内协议房屋搬迁项目管理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