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总工会
索引号: 014226596/2019-00042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总工会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12-29
发布日期: 2019-05-21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皋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皋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办法》的通知
来源: 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9-05-21 11:18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工会,各系统(产业)工会,各直属工会:

现将新修订的《如皋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皋市总工会

2018年12月29日


如皋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如皋市工会帮扶救助工作,动态精准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发挥帮扶专项资金在困难职工解困脱困上的集中保障作用,根据全总和省总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如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对象

本市范围内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在职职工(含下岗后领取失业金期间),且是工会会员。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帮扶严格按照依档帮扶原则和“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程序进行,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条困难职工家庭认定

(一)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在明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时,应将职工家庭收入支出差额与当地低保标准进行比较。特困职工家庭包括以下五类人群: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如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部门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如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部门救助(指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后生活水平仍低于低保标准的职工家庭。

3.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如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条件的职工家庭。

4.家庭人均收入在如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符合“(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低保标准”的条件,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

(1)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加入工会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如皋户籍农民工家庭。

(二)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家庭包括以下三类人群:

1.家庭人均收入在如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在如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况:

(1)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的家庭。

(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而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发生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或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加入工会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农民工家庭。

(四)其它情况说明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档案:

(1)已经或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含病退职工);

(2)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

(3)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

(4)拥有商业店铺或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5)高标准装修住房且装修费用明显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

(6)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8)家庭有大额存款的;

(9)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10)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11)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或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12)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财产状况的。

2.相关概念:

(1)职工家庭必要支出费用,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患病、子女上学、残疾、重大意外灾害等引起家庭困难的支出费用。

(2)家庭成员

家庭成员必须是与申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即在同一本户口簿上记载的家庭成员(包括户口已迁出本市,但仍在外地大、中专院校就读的未婚子女)。如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直系亲属,但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须所在社区出具书面证明(盖章)。

(3)家庭人均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月收入总数与家庭成员人数之比(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月收入总数/家庭成员人数),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可以参照家庭月人均收入执行。家庭月收入总数包括以下几项:

①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再就业获得的工资或劳务收入、病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收入。健康劳动力的家庭成员打零工或无工作的每人每月按当年度如皋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收入计算。

②职工本人及其职工家庭成员的失业救济金、下岗或内退生活费、疾病救济费、退休养老金、失地农民养老金;

③职工家庭获得的其他经济收入,包括:出租房屋的租金、遗属定期补助金、从事个体经营的营业收入等各种劳务报酬以及离异的单亲家庭中子女的生活费等,但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和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④农村户口的职工家庭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的收入以及每年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分红等。如计算有困难的,家庭成员每人每月按当年度如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入计算。

第四条救助项目及标准

1.生活救助:对当年度特困(困难)职工定期发放生活救助金,特困职工全年救助金(包括春节慰问)按低保标准*12发放,困难职工全年救助金(包括春节慰问)按低保标准*8发放。

2.子女助学:对当年度特困(困难)职工在读子女按就学阶段分别发放助学金。特困职工家庭高等教育阶段就学子女每生每年按低保标准*10发放助学金,高中(中职)阶段就学子女和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每生每年按低保标准*6发放助学金。困难职工家庭高等教育阶段就学子女每生每年助学4000元,高中(中职)阶段就学子女每生每年助学2000元。特困(困难)职工家庭在初中及以下阶段就学子女每生每年助学1000元。

3.医疗救助:特困(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申请医疗救助前12个月内产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待遇范围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超过一定数额的发放一次性救助金,特困职工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全报,封顶2万元。困难职工家庭自负医疗费超过年收入50%以上的,自负费用在5000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封顶10000元。重大疾病包括:①各类肿瘤;②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③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④脑中风后遗症;⑤急性心肌梗塞;⑥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⑦其它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4.意外伤害救助:对当年度职工遭遇重大事故或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所造成人身重大伤害或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发放一次性意外伤害救助金5000元。

5.职业培训补助: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如皋务工参加职业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中、高级),发放一次性补助500元。

6.职业介绍:对有就业愿望的当年度特困(困难)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免费提供职业介绍。

7.法律援助:对因发生劳动争议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代理仲裁和诉讼等法律服务。热线咨询:申请人在工作日拨打维权热线12351。窗口咨询:如皋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或法顾处(电话:12351)。

8.心理关爱:对有心理关爱需求的职工提供免费服务(申请人在工作日通过拨打87514828预约。)。

9.临时救助:符合困难职工建档标准,不在集中申报时期申报的,根据主要致困因素给予单项救助,救助标准与困难职工相应救助项目相同。

第五条困难职工申请救助所需建档资料

1.申请人填写《如皋市困难职工申报材料》,包括:

①如皋市困难职工申请表;

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含正、反面);

③家庭户口簿全套(含首页和正页)复印件;

④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或工资卡的银行流水,加盖单位公章;其它证明材料);

⑤当年度本人或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病情证明原件、出院小结及相关结算票据复印件;

⑥子女上学的需提供有效的在校学籍证明;

⑦本人或配偶、子女系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2.申请人填写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申请相关救助项目所需的证明材料或申请表

①子女助学:提供当年度特困职工、困难职工子女入学通知书或子女在校学籍证明

②职业培训补助: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证书持有人所在单位的公章,并提供有效的票据原件。

③意外伤害救助:提供家庭遭遇意外灾害或本人遭受重大事故的证明,如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④医疗救助:提供当年度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患病的病情证明(或出院小结)及相关结算票据复印件。

第六条帮扶救助方式

当年度建档职工家庭,救助金通过职工本人或职工家庭成员实名制的银行卡发放。

第七条办理程序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工会入户、走访、调查、公示汇总后上报,经各镇(区、街道、系统、产业、直属)工会调查摸底和审核后,报市总工会审核公示后予以确认。

第八条为方便管理和及时救助,特困(困难)职工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各镇(区、街道)工会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

第九条组织领导。市总工会建立以市总工会主席为组长,副主席为成员的帮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生活部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生活女工部,具体负责社会资金的募集和管理、困难职工救助对象的审核、资金和款物的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资金的筹集。通过上级拨款和市总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侵占、贪污、挪用;捐赠的款物实行无偿发放,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帮扶资金的发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笔资金的发放均由本级财务和经审予以审核和监督,并接受财政和上级工会经审会的审查监督。

第十二条对因弄虚作假骗取困难职工生活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三条帮扶救助项目的具体标准会根据上级帮扶精神和当地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市总工会将及时公布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皋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办法(试行)》(皋工发〔2016〕56号)、《如皋市总工会特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办法》皋工发〔2015〕54号文件同时废止。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如皋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