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总工会
如皋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09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国工会十六大精神,强化精准帮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健全对困难职工扶贫帮困的救助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职工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3.坚持及时、高效、适度的原则;

4.坚持普惠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救助标准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困难职工救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已建工会的各类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下岗后领取失业金期间),且为工会会员的,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1.5以下,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导致生活发生困难的,方可申请享受困难职工救助

1.职工本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在读大学子女、由职工独自赡养的父母)患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2.夫妇双方当年度下岗失业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困难;

3.遭遇离异、丧偶,且有子女在读大学(高中)的;

4.职工本人(包括配偶)患重大疾病且有子女在读大学(高中)的;

5.因突发事件、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生活难以为继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五条  困难职工救助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困难职工救助的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其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如皋市总工会困难职工申报表》,并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工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上报镇(区、街道)工会或所属的系统(产业)工会,由镇(区、街道)工会或所属的系统(产业)工会调查审核并公示后,签署意见上报市总工会,并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

2.最近三个月收入证明(工资表上职工所在的那一页);

3.患重大疾病的要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鉴定、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复印件等,遭遇突发性事件的要提供镇级以上的证明材料;

4.子女就学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调查审核

市总工会接到困难职工救助申请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入户进行调查。

(三)审批办结

初审符合困难职工救助条件的家庭,经提交讨论确定后,在一周内办结审批手续,以货币或实物形式发放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一周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困难职工救助的数额标准

1.失业救助:因夫妇双方失业造成暂时困难的,救助标准1000元;

2.医疗救助:职工本人(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在读大学的子女、由职工独自赡养的父母)当年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血友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骨结核、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审批,当年可申领一次性救助5000元;非当年度的,但年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超过10000元的,给予3000元的救助。个人自负超过20000元的,给予5000元的救助。

3. 助学救助:职工因离异、丧偶而独自一人抚养上大学(高中)子女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本人(或配偶)患医疗救助中所述疾病的同时,有子女在读大学(高中)的,给予助学救助。救助标准大学3000元/学生,高中1500元/学生。

4.应急救助:因火灾等特殊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救助标准从1000至3000元不等。

第六条  为方便管理和及时救助,困难职工救助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申报一次,各镇(区、街道)工会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同一家庭同一原因一年只可救助一次。

第七条  组织领导。市总工会建立以市总工会主席为组长,副主席为成员的扶贫帮困救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生活部部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生活女工部,具体负责社会资金的募集和管理、困难职工救助对象的审核、资金和款物的发放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的筹集。通过政府拨款和市总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专项资金、社会资助等方式筹集困难职工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困难职工救助制度奉献爱心提供资金援助。

第九条  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对募集的资金和捐赠的款物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侵占、贪污、挪用;捐赠的款物实行无偿发放,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市总工会扶贫帮困临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年底,对全年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审议,并接受经审会监督。

第十条  对因弄虚作假骗取困难职工生活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如皋市总工会临时救助办法》(皋工发〔2015〕53号文)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