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物价局 发布时间:2015-09-01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皋价发〔2015〕111号

市各非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卫生局、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的通知》(通价费〔2014〕144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4年9月会同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发文贯彻落实。现已执行近一年,从今年上半年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治理督查情况看,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方面还不平衡。现根据省、市物价局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如下:

各非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政策,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后规范有序运行。

一、要建立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药服务价格调整管理制度。建立顺畅的调价通知流程,不得随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市场供求和支付方的承受能力自主合理制定价格,价格制定或调整需公示一周并告知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执行,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调价周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二、要建立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在不断完善医院和科、室、病区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医疗服务项目的成本核算制度;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构建成本控制的科学管理机制,通过事前控制、现场控制及反馈控制等环节,科学规范收费行为。

三、要建立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制度。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内部审核流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必须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立项,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立项,并经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但必须按照通价费〔2015〕112号文件要求申报,经市卫计委、物价局初审后,由市物价局上报南通市物价局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编码登记。

四、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价格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要公布本单位投诉电话及同级物价部门价格举报电话12358。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形式的医药费用查询服务,并明确告知住院患者费用查询方式。住院患者可在病房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

五、要建立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

六、要建立医药价格自查制度。医院内部价格管理人员每月按照入院人数的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病历和费用清单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纠正不规范收费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科室及人员通报。

七、要建立价格投诉管理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妥善处理价格(收费)纠纷和矛盾。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记录投诉的内容、办理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对于上级部门转给医疗机构的投诉信,应当有办结报告或整改措施。

、要建立价格管理奖惩制度。制订内部奖惩制度,奖罚分明,并将价格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年度目标考核,作为科室及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建立药品、医用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及医药价格政策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文件专卷保存。对医药价格管理过程中的基础数据、专家意见、相关建议、内部讨论的会议纪要等基础资料,要做到记录完整、专卷保存。

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加强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此工作作为单位考核管理的重要内容。在9月底前必须建立健全上述制度。我局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巡访督查,并对完成情况通过有关媒体进行通报。

                         如皋市物价局  

                          201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