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民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经过学习、研究与培训,这项新标准正式落地啦!
自2022年7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施应用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简称:《评估标准》),执行国家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维度、评估指标、评估分值及失能等级确定办法,并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
参保人员申请享受长期照护保险待遇,应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方可享受相应待遇。原“申请人已取得一、二级智力残疾证书的,无需重新评定”的规定,不再执行。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定点评估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特殊情况下,评估时限可延长至25个工作日。
大家最期待的应该是执行新标准后失能等级的变化以及待遇有无变化吧?一起来看看吧!
失能等级
旧标准 新标准
重度
失能
VS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
4级(重度失能Ⅱ级)
3级(重度失能Ⅰ级)
中度
失能
VS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
2级(中度失能)
待遇标准
入住护理院:
重度失能:70元/天
中度失能:40元/天
VS
5级:70元/天
4级:50元/天
3级:50元/天
2级:40元/天
入住养老院:
重度失能:50元/天
中度失能:30元/天
VS
5级:50元/天
4级:40元/天
3级:40元/天
2级:30元/天
家庭照护服务待遇:
重度失能:15元/天
中度失能:8元/天
VS
5级:15元/天
4级:11元/天
3级:11元/天
2级:8元/天
新旧衔接问题
总原则
老人老等级老待遇、
新人新等级新待遇
1
国家标准实施前,已按原标准评估、取得原等级评定结论的,执行原待遇享受条件。符合原待遇享受条件的,机构照护服务待遇、家庭照护服务费待遇、辅具服务待遇按原待遇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2
国家标准实施后,定点评估机构应按《评估标准》评估,执行新分级标准,出具失能等级评估结论。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待遇。
3
国家标准实施前,已经评定且原已享受待遇的人员,每2年须复评的,按《评估标准》进行复评、确定失能等级,评估后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