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烟草局
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来源: 烟草局 发布时间:2011-07-2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
通专管〔2011〕87号
各县(市、区)局,市局(公司)机关相关处室:
2007年印发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实施3年多来,对管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管理,促进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正、公平,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结合全市行政许可工作实际,我局对原有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20日起实施,原2007年12月印发的《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附件:
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周岁以上。
第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满足消费”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区及乡镇设置零售点,通常情况下两个零售点的可行进距离不小于50米。
(二)全市现有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不再增设零售点,新建车站、机场、码头,根据候车(机、船)厅大小可设置2~5个零售点。
(三)城区及乡镇封闭式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满150户的设1~2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
(四)各类综合性商品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按固定摊位数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数不满200户的,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200户以上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但最多不超过10个,且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20米。
(五)申请人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烈士家属,自谋职业的退伍、转业军人,低保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认为应当照顾的人员;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直营门店;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副食品店(门市部)、超市、便利店;零售点设置两点间可行进距离不小于15米。残疾人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烈属证等相关证件不得重复使用,且上述人员仅限申请一个零售点,仅限本人或在同一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经营,不得转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卷烟制品零售业务不受合理布局限制:
(一)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副食品店、超市、便利店、连锁经营商业企业。
(二)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对内经营的娱乐休闲场所、饭店、宾馆。
(三)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厂区、军队驻地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的特定人群消费的(不含沿街门面)场所,设一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零售点,一侧只能设置一个。
(四)因道路扩建、城市改造等原因,导致自有房屋的经营场所拆迁,在政府指定的安置点另行设置且由拆迁户本人经营的(拆迁户必须提供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不得重复使用)。
(五)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经营地址的名称发生改变,实际经营地点未变,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许可的情形。
第五条第五项、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经营面积”和“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且同一建筑内只可以设置一个零售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化工、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场所或者申请地址距上述场所10米半径范围内的;
(二)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园内及校门(含正常使用的边门或后门)周围50米半径范围内的;
(三)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如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公厕)、电话亭、报刊亭、临时建筑物等;
(四)医院、药店、网吧等不适宜经营卷烟或者存在影响卷烟质量、公共安全因素的场所;
(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如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作为经营场所的;
(六)违章建筑、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在一年内将实施拆迁的经营场所;
(七)非主营烟酒、百货、副食、日杂的专业商店;
(八)以批发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各类商店;
(九)各类回收或者寄售商店;
(十)依法被取消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卷烟经营业务的;
(十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四)未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五)其他不宜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第八条  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保持不变),不受合理布局的限制:
(一)企业类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个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者死亡、离异、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条件发生变化致其无法经营,需要将许可证经营者变更为直系亲属或者离婚协议、判决中明确的经营权归属方的。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可行进距离,是指两点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零售点间可行进距离按照消费者日常生活习惯的合理通行路线测量,测量线路跨越道路时若遇封闭道路、隔离带等情形时,按照最近的人行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符合交通规则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按照申领点营业大门中间线到最近零售点的营业    大门中间线分别为起点和终点测量实际距离),但误差不得超过3米。
第十条   现场测量可行进距离应当以新设置零售点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参照物:
(一)已经取得零售许可证,满六个月未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零售点;
(二)擅自变更经营地址的零售点;
(三)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年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零售点;
(四)取得零售许可证的持有人已终止房屋租赁,原经营场所已租赁他人或改作其他用途的零售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20日起施行。原《南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主题词: 烟草  零售  布局  通知
抄报:江苏省烟草专卖局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印发
打字:陆  阳 校对:刘为荣 (共印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