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861128-5/2020-00039 | ||||
分类: | 其他\其他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01-15 | ||||
发布日期: | 2021-02-1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制度(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系统技能人员综合素质,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行业特有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苏专鉴〔2014〕133号)、《烟草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国烟办综〔2015〕532号)、《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苏专办发〔2017〕2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南通烟草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职业技能鉴定是对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资格(即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资格)的考试考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鉴定用人单位(部门)为参加鉴定人员所在单位(部门)。
第四条 南通市局(公司)人事处是全市系统技能鉴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联系江苏省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局鉴定站”)组织开展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各县(市、区)局(分公司)以及市局(公司)相关处室配合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通烟草全市系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局(公司)人事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烟草行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鉴定报名的组织工作。审核、汇总本单位鉴定用人部门报送的考生材料;核对和发放本单位考生准考证的信息;领取、发放本单位考生职业资格证书并收集考生本人签字的证书签收表。
(四)根据省局鉴定站的要求,统筹做好本单位鉴定质量督导、考评(监考)等人员的派遣安排。
(五)每年底按要求向省局鉴定站上报鉴定需求计划、持证率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总结等。
(六)负责实施本单位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考试及三级证书复核考试工作。
(七)建立和管理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档案。
(八)完成省局鉴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自觉接受省局鉴定站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鉴定用人部门职责:
(一)鉴定用人部门主要是专卖、营销、物流部门,即鉴定人员所在部门。
(二)市局各鉴定用人部门负责每年底按要求报人事处本条线鉴定需求计划。
(三)市局各鉴定用人部门负责本条线考生鉴定的申报、资格审核和报名资料的整理、上报。
(四)各级鉴定用人部门负责组织考生参加鉴定人员的技能辅导和考前培训、考风考纪教育。
第八条 各县局(分公司)办公室职责:
协同本单位鉴定用人部门完成需求计划上报及鉴定报名工作,配合好考前培训的相关事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凡隶属本单位从事烟草行业职业(以及相关工种)的职工,均可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申报资格按照《烟草行业特有职业(岗位)技能鉴定申报条件暂行规定》(国烟办综〔2019〕18号)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程序:
(一)市局各鉴定用人部门根据人事处通知于每年年底上报次年鉴定需求数。
(二)次年,人事处根据省局鉴定站要求下发各工种鉴定通知,明确鉴定职业(工种)、等级、鉴定方式、时间等内容。
(三)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通知要求提交鉴定报名相关材料,申报人员鉴定相关材料由市局鉴定用人部门负责审核,无误后汇总报市局人事处复核。若反馈资格审核错误、材料不规范的,对考生所在单位(部门)予以考核扣分。以年底上报的次年计划数为基础数据,各部门(单位)实际报名人数不得超出或低于10%(计算公式为:1-(实际报名人数/上年底需求上报人数)*100%)。超出或低于10%的,由市局人事处进行网上通报并报送考核部门予以扣分。省局鉴定站审查申报人员鉴定相关材料合格后,核发鉴定准考证。
第四章 考试、考核及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鉴定用人部门要加强教育,提高技能人员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认识,完善激励和考核机制,创造员工积极学习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规范考试请假制度。原则上,考生不得请假,必须按时参加各项考试。如有特殊情况(仅指住院、婚丧等特殊情形)不能参加考试的,经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考生向市局鉴定用人部门提交请假条附相关资料,经市局人事处核定请假率后,由鉴定用人部门报市局分管相关工作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审批同意的,请假条交省局鉴定站备案。各岗位考生的总请假率如达到10%(计算公式:各岗位考生请假人数/上年底需求上报人数*100%)被省局扣分的,对请假考生所在单位(部门)予以考核扣分并扣除请假考生当年个人积分2分。考生无故缺考的,市局(公司)将通报考生所在单位(部门),考生当月绩效考核按C等级处理,并扣除当年个人积分1分。
第十四条 鉴定用人部门根据批次鉴定实施方案安排考生参加考试并指定一名非考生的专职领队负责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配合人事处按照省局鉴定站的要求做好质量督导员及考评人员的派遣工作。
第十六条 承担鉴定考试任务的单位根据省局鉴定站的工作安排承担好考点工作任务。落实省局(公司)鉴定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考试场所,考场应相对集中设置并符合安全、照明、消防等有关要求。合理安排考生及工作人员食宿;安排考务人员配合督导、考评等工作人员开展鉴定工作。考务人员包括考点工作人员、保卫人员、设备维护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医护人员及其他与鉴定过程有关的工作人员。考务人员要做好鉴定的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市局(公司)人事处接到省局鉴定站成绩确认通知后在市局内网发布成绩结果。考生对成绩有疑义的,应在一个月内向市局(公司)人事处反馈,由市局(公司)人事处统一向省局鉴定站反馈。最终由省局鉴定站在十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市局(公司)人事处负责将证书发放至市局各鉴定用人部门、县级局办公室,由市局各鉴定用人部门、县级局办公室发放至考生本人,须本人签收,不得他人代签。证书签收表需向市局人事处备案。
第十九条 因证书信息错误或证书损坏、遗失需补发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烟草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信息修改(补办)申请表》,由市局(公司)人事处确认后报省局鉴定站,省局鉴定站定期统一向国家局鉴定中心申请补发,信息错误或证书损坏的情形必须收回原件。
第五章 回避规定
第二十条 回避规定。市局(公司)担任考务、考评(监考)、督导等人员在执行任务时,遇有亲属、师徒、师生关系等,应向省局鉴定站自觉提出回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和答案对鉴定考试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违规行为的,经认定,由省局鉴定站将考生违规信息及对其鉴定结果的处理意见告知考生所在单位并按要求进行通报。考生所在单位依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对考生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考评(监考)人员、质量督导员、阅卷人员有违规行为的,经认定,由省局鉴定站进行通报。必要时取消其参与鉴定考评或质量督导工作资格。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考场纪律混乱、考场视频资料缺失、视频设置未达要求等情况被国家局鉴定中心作取消批次成绩处理的,由省局鉴定站查实后追究鉴定用人单位、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中其他保密、回避等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局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