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及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提高车辆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下原镇人民政府购买或租用的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摩托车(电动二轮车)。
二、管理原则
1.坚持扎口管理的原则。公务车辆实行归口管理。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由党政办统一购买(租用)、维护、保管和调度;摩托车(电动二轮车)由部门负责人扎口管理。公务车辆每天必须入库。相关费用由镇财政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2.坚持仅限工作使用的原则。公务车辆仅供巡查、检查、工作协调等日常工作中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含用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集体执法、检查等活动须2人(含)以上方可申请使用汽车。
3.坚持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使用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的,必须由部门提出申请,并经主分管领导同意后,党政办方可派车。摩托车(电动二轮车)由使用人向部门负责人申请,报分管领导备案。
4.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车辆使用前,驾驶人员要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带病使用。使用过程中,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使用人在还车之前须对车辆进行保洁处理,检查车辆状况并如实向党政办、部门负责人通报。
三、使用程序
1.申请。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的,原则上须填写《车辆使用登记表》,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先提出申请,再补办书面材料。使用人因工作需要使用摩托车(电动二轮车)的,必须向部门负责人申请。
2.审批。使用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的,由条线主管或分管领导进行审批;使用摩托车(电动二轮车)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分管领导备案。节假日或夜间值班人员使用公务车辆的,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带班领导审批。
3.派车。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由党政办按照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统一调度使用。实行出车登记制,详细记录借车人员、出车时间、借车事由、预计还车时间等具体信息。
4.入库。车辆每次使用完毕后,驾车人必须及时将车辆放至指定位置,及时补充电源,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的锁匙交党政办,并完善车辆使用登记表,填写具体交车时间。
四、管理要求
1.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党政办要及时为汽车(含新能源汽车)办理保险等手续;定期年检和保养,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由于驾驶人员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影响车辆使用的,使用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若逾期未解决,应向党政办说明原因,党政办可以视情况取消使用人使用公车权利并进行追责。摩托车(电动二轮车)的维修保养由使用部门全权负责。
2.加强驾驶人员的教育管理。用车部门负责人和党政办均要加强驾驶人员的审核,乘车人员也要做好驾驶人员的督促提醒,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并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特殊人员服用药物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3.加大执纪问责的力度。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未经审批使用的,将追究党政办相关责任人和驾驶人员责任;汽车(含新能源汽车)未按时归还的,驾驶人员须向党政办说明原因,必要时主分管领导将会同镇纪委对其进行谈心谈话,造成影响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纪律责任。驾驶人员因违章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驾驶者应承担违章扣分、罚款和其余费用,并作出书面检查。公车私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除一切费用由驾乘人员承担外,机关保留对驾乘人员进一步追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