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信访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障卡》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江苏省政府网 发布时间:2016-05-27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苏省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卡》

使用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依法逐级走访制度的落实,规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权益保障卡(以下简称保障卡),是指面向初次走访群众发放、记录信访事项受理、办理信息的文本。使用保障卡的意义在于,保障卡是群众逐级走访的宣传卡,是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的通行卡,是各级责任主体依法办理的责任卡,是逐级走访过程的记录卡,是行政行为的监督卡。

第三条  保障卡由省信访局监制,南通市信访局根据统一样式印制下发。初次走访的群众凭有效证件到有权处理的部门、镇(区、街道)领取。以走访方式信访的信访人在信访信息系统内无记录的可根据情况发放。对责任单位应发未发的来市信访,市信访局先行引导其到责任单位领卡,也可以按照程序性受理方式直接向信访人代发保障卡。

保障卡领取原则上一事一卡;多人反映同一信访诉求的,由其推选的主要代表人领取一卡;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由事发地有权处理部门发放。

第四条 来访接待和受理。信访人来访后由接待工作人员填写基本信息和信访诉求。接待工作人员根据信访事项类别,告知信访人分别通过调解、诉讼或信访等渠道处理。如属应受理范围的,能够当场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确定;不能当场确定的,应在15日内,以电话、书面等形式向信访人反馈,并发放保障卡。

第五条  信访事项受理范围。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六条  信访事项不予发放保障卡范围实行负面清单制。

对以下情况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予发放保障卡:

1.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

3.属于纪委监察部门和检察院业务范围内的检举揭发类信访事项;

4.历史遗留的反映解放前的冤假错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及“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政治迫害,反映解放初期土改和私有化改造,反映50、60年代社会主义改造等历史遗留问题;

5.咨询、救助、建议、意见类事项;

6.2016年5月1日前已受理或作出处理意见的信访事项;

7.当场可以解决或在实体性受理时限(15天)内可以解决且矛盾不上行的信访事项;

8.涉众型层面性问题;

9.其他不宜发放权益保障卡的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要件齐备。

1.反映镇(区、街道)及其以下信访事项向镇(区、街道)或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

2.反映市级信访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或南通市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提出;

3.反映职能部门信访事项按相应责任层级提出;

4.对处理意见不服,符合复查复核条件,进入复查复核程序。

第八条  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书面意见书的构成有以下要素:

1.文头(机关或单位名称、文号);

2.标题(何事项何种类意见);

3.主送(信访人);

4.正文(诉求、事实、依据、结论);

5.告知(告知复查、复核申请时效及可受理主体);

6.落款(办理机关、日期)。

办理结果要在保障卡中简要载明。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反馈。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要在规定时限内送达信访人,送达方式一般为预约当面送达,送达时间、送达人须在保障卡中载明;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以信访人签收日期为准。

第十条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应录入江苏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录入工作按“谁办理、谁录入,办多少、录多少”的原则,由答复、复查主体分级承担。市人民政府复查录入工作由市信访局复查科增加录入。录入信息要素包括:信访人基本信息、来访诉求、受理告知书、答复意见书,复查申请、复查意见书。确保每件信访事项都可以通过江苏阳光信访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并与保障卡相一致。

第十一条  市信访局设立监督电话,并在保障卡中公示。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核实,并督促有权处理的部门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保障卡使用情况的督查。信访局查办科负责督查督办有权处理机关初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1.未按规定登记录入信访事项的;

2.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但未受理的;

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4.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5.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6.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7.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满意”且确因工作不当引发重复信访或越级走访的;

8.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三条  保障卡使用情况的通报。对保障卡推行过程中信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信访局定期通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即时通报。

第十四条  保障卡使用的考核。将保障卡使用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事项受理办理过程中有未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政策办理、违反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规定等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