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卫健委
索引号: 014226318/2022-00094
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卫健委
文号: 皋卫健发〔2022〕61号
成文日期: 2022-05-23
发布日期: 2022-05-2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全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2-05-27 08:52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卫生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全省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和规范我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我委制定了《全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如皋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如皋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职业病防治监督监测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督促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落实放射防护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落实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场所、辐射监测仪器和放射性核素等管理措施,进一步提升全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水平,防范化解放射工作中的风险隐患,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二、行动目标

(一)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及时、如实、规范申报放射性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及以上。

(二)加强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管理。定期开展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设施有效性和安全性检查,确保符合GB18871-2002、GBZ114-2006、GBZ115-2002、GBZ117-2015、GBZ118-2020、GBZ119-2006、GBZ125-2009、GBZ132-2008、GBZ/T141-2002、GBZ175-2006、GB5172-1985、GB10252-2009、GB11930-2010等标准的要求。

(三)加强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监测。规范开展放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强化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放射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和日常监测率均达到95%及以上。

(四)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落实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率、职业健康检查率以及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放射工作人员培训率均达到95%及以上。

(五)规范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对进入强辐射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落实个人剂量报警仪的配备和使用,对进入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工作人员落实放射性表面污染的监测与处理,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符合GB18871-2002、GB5172-1985、GB10252-2009、GB11930-2010等标准的要求。

三、行动步骤和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25日-2022年6月30日)。积极开展动员部署,落实行动方案要求,市卫健委组织对全市卫生监督、疾控以及非医疗放射工作重点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动员培训,讲解专项整治行动要求、自查内容及《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问答》(附件1),确保有效完成专项整治目标任务。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2年7月1日-2022年9月30日)。各镇(区、街道)卫生所负责督促辖区内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按照放射防护管理有关规定和行动方案要求,对本单位的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全面自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如实申报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或更新申报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相关内容,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信息,填写《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表》),并留存备查。《自查表》由各镇(区、街道)卫生所扎口上报市卫生监督所。

(三)核查抽查阶段(2022年10月1日-2022年11月30日)。市卫生监督所对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自查表》内容进行核查。发现管理不规范、整改不到位和申报不规范的,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并填写《专项整治和查处情况汇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汇总表》)上报至市卫健委疾控科。

南通市卫健委将对我市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自查表》内容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少于20%。

(四)总结督查阶段(2022年12月1日-2022年12月10日)。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自查整改的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家数、主要做法和成效、本级核查和市级抽查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各镇(区、街道)、市卫生监督所、市疾控中心于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汇总表》上报市卫健委疾控科。


附件:1.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问答

2.非医疗放射工作单位放射防护管理工作自查表

3.专项整治和查处情况汇总表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