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627-0/2023-00011 | ||||
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文物,广播、电影、电视;卫生、体育\体育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4-01-10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制度 |
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我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根据保密范围和保密工作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
(二)没有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科室、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决定公开或者不公开。
第六条 对不同科室、单位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由主办或者牵头科室、单位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须征得其他科室、单位同意后方可公开。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须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并按照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区分处理,并按照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以保密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决定存在疑义的,可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说明不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19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