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征求《如皋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来源: 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24-05-06 08:32 累计次数: 字体:[ ]

关于征求《如皋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室外健身设施的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和《如皋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镇(区、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文件精神,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了《如皋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4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邮寄地址: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52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3-87512631

邮箱:61882998@qq.com

 如皋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5月6日


如皋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进一步推动群众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如皋市公共文化领域市与镇(区、街道)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室外全民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包括但不限于足球场、篮球场、门球场、全民健身路径等。

第三条 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应当坚持服务群众、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保障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身需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民健身良好氛围。

第四条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将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监督机制,落实经费保障,研究解决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重大问题。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和更新工作。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全市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学校身设施的规划、管理、维护和更新工作,并做好学校体育设施开放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建成区室外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维护、更新资金的保障,列入财政预算。

自然资源和规划负责体育设施的国土空间规划和用地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主城区公共区域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建成区内健身公园或广场配套健身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负责新建居住区公共健身设施场地的规划审批,新建大型公益性场所的健身设施场地规划审批。

第五条 建有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园(广场)管理部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室外全民健身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和更新的工作制度,落实相关责任人员,确保安全使用。

公园(广场)建成后,属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以嵌入形式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由属地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确定单位负责管理。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安装、验收、日常管理行使监管和指导职责,依法依规与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和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器材产权、种类数量和管理维护等事项,建立可查询追溯的工作台账。器材供应商要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和三方协议要求履行器材安装移交、售后服务等责任。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采购安装的器材参照执行。

第六条 新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公共健身设施,在确定新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予以明确,纳入施工图纸审查,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公共健身设施。

第七条 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教育、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涉及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法及时办理。

第八条 配建的室外体育健身器材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第九条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指定专人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的具体坐落、品名、规格、数量、使用年限、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年度将本辖区室外全民健身设施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情况向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门报告。

第十条 鼓励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充分利用室外体育场地设施和健身器材开展全民健身竞赛主题活动,丰富群众生活,增强人民体质。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室外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全民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室外全民健身器材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室外全民健身器材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负责拆除。

第十三条 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辖区内室外全民健身器材设施的维护管理进行督查,指导室外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落实管理维护人员,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室外全民健身设施使用安全。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