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优抚安置对象慰问、补助、保险等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2017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要点的通知》(皋财办〔2017〕4号)等文件要求,对我市2019年优抚对象慰问、补助、保险等开展了绩效评价。通过绩效评价,基本摸清该项目的政策依据、资金保障、项目管理和社会效益等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9号)和南通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7〕9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给予部分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按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0%比例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直至其正常领取企业职工退休金。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正常领取企业职工养老金后,其生活仍有困难的,服役期满10年(含)的,按上年度设区市平均养老金水平的20%发放月补助金;服役期限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补助金增发2%。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回地方后自谋职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目前处于下岗、失业状态,或人社部门认定为灵活就业,或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生活困难人员,参照同类别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80%给予帮扶解困。“春节”、“八一”节日慰问金发放各500元(其中已经按照重点优抚对象身份发放慰问金的不重复享受)。
根据2017年7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皋政办发〔2017〕156号),给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及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减免或补贴家庭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费和生活用水、电、气费等,五项补贴标准为55元/人/月;每年免费体检标准为300元/人/年。向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且未享受国家定期生活补助的“两参”退役人员发放专项慰问金。慰问金标准为4000元/人/年,春节、“八一”各发一次。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其中,单位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每季度由个人凭发票到局财务科按实报销。严格执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市发改委发布的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和规定的补贴标准,确定并发放我市物价补贴金额。根据《关于发放2019年4-10月优抚对象临时物价补贴的通知》(皋退役军人优〔2019〕11号 皋财社〔2019〕38号),4-8月份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十二分之一(见角进元),9-10月份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标准的八分之一(见角进元),4-6月补贴标准为52元/人/月,7-8月补贴标准为55元/人/月,9-10月补贴标准为82元/人/月。根据《关于发放2019年11-12月优抚对象临时物价补贴的通知》(皋退役军人优〔2020〕2号 皋财社〔2020〕2号),11-12月份全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八分之一(见角进元),11-12月补贴标准为82元/人/月。
二、资金保障和发放
根据《关于下达企业退休“两参”人员专项慰问金和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困难补助、节日慰问金的通知》(皋民优〔2019〕6号 皋财社〔2019〕6号),下达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困难补助959.3782万元,春节节日慰问金59.3万元。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困难补助随抚恤补助金每月发放一次,由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财政所核算资金打卡发放给优抚对象。春节专项慰问金,由各镇(街道)民政办和财政所核算资金打卡发放给慰问对象。
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度重点优抚对象参保费及水、电、气等优待补助经费的通知》(皋退役军人优〔2019〕5号 皋财社〔2019〕17号),下达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网络宽带补助资金982.806万元。五项补助随抚恤补助金每月发放一次,由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财政所核算资金打卡发放给优抚对象。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优抚对象免费体检工作的通知》(皋退役军人优〔2019〕3号 皋财社〔2019〕15号),下达2019年度优抚对象体检经费446.7万元。免费体检经费每年下达一次,由各镇(区、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就近安排医院进行体检。
根据《关于下达企业退休“两参”人员专项慰问金和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困难补助、节日慰问金的通知》(皋民优〔2019〕6号 皋财社〔2019〕6号),下达专项慰问金26.8万元,根据《关于下达企业退休“两参”人员专项慰问金和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八一”慰问经费的通知》(皋退役军人优〔2019〕15号 皋财社〔2019〕35号),下达专项慰问金43.6万元。专项慰问金每年春节、“八一”各发一次,由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财政所核算资金打卡发放给慰问对象。
根据《关于发放2019年4-10月优抚对象临时物价补贴的通知》(皋退役军人优〔2019〕11号 皋财社〔2019〕38号),下达4-10月物价补贴资金712.8393万元,根据《关于发放2019年11-12月优抚对象临时物价补贴的通知》(皋退役军人优〔2020〕2号 皋财社〔2020〕2号),下达11-12月物价补贴资金241.5884万元。临时物价补贴每月发放一次,由各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和财政所核算资金打卡发放给优抚对象。
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度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困难补助调标补发经费的通知》(皋退役军人安〔2019〕4号 皋财社〔2019〕35号),下达2019年度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生活困难补助提标补差经费45.7053万元,补助金及慰问金由各镇(区、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根据《关于下达2019年度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八一”节日慰问金和第七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皋退役军人安〔2019〕2号 皋财社〔2019〕23号),下达2019年度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八一”节日慰问金和第七批人员生活困难补助106.9920万元,其中困难补助47.3920万元、节日慰问金59.6万元。由各镇(区、街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2019年度下岗、失业转业志愿兵(士官)医疗保险在民政局财务科报销7万元,在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销51.98万元。
三、项目管理
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市镇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切实落实好优抚对象保障政策,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规范管理。坚持优抚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工作宗旨,从管理职责、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市镇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资金申报、审核、审批、执行、监督、评价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做到保障对象精准、数据一致、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三是严格动态管理。进一步明确动态管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镇村两级负责实地走访了解,及时将死亡和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动态管理处出优抚范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科负责审批和优抚系统审核,资金发放严格按照系统数据发放。确保及时新增、准确核减,做到应进尽进、应退尽退。
四、社会效益
1.目标任务量完成情况。 2019年,全市保障优抚对象15046人,落实救助资金3684.6892万元,进一步加强保障了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
2.目标质量完成情况。资金筹措及时,标准执行到位,发放及时,补助、慰问标准严格根据政策标准执行,使全市优抚对象有了更加全面的生活保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
3.社会满意度调查情况。该项政策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度高。优抚对象对近年来享受待遇的提高表示满意,一致感谢党委、政府的关心。
五、建议意见
1.加强宣传。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和村(居)务公开栏等媒体开展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同时结合入户调查、审查审核、考评检查等进行政策宣传,让符合条件的对象知晓相关政策、及时享受保障。
2.强化管理。资金审核发放做到环环相扣,尽力避免死亡、退休等对象违规享受补助,确保资金使用精准,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确保优抚资金准确高效地使用。
如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