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gstyjrswj/2019-00027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关于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
根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退役军人优〔2019〕6号)、《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退役军人发〔2019〕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19年8月1日起调整全市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金、生活补助、优待金和护理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全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执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9〕42号)文件标准;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两参”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含精神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补助金按照南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南通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通退役军人发〔2019〕32号)文件规定执行,测算基数为2018年度南通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78648元。
二、本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如有低于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并确保各类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增长额不低于当年度国家规定的增长额。
三、老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复员老职工补差根据个人提供的单位退休金证明或退休金发放卡复印件按实补差,不提供的复员老职工每人每月统一加60元。
四、已故领取定期定量补助老复员军人(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的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与城镇低保标准同步调整为每月650元。
五、年满60周岁以上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农村籍退伍老兵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服役一年每人每月补助40元。“55-56”人员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注:义务兵老年生活补助要按提标规定的调整时间补发。)
六、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待遇,在每年春节和烈士纪念日以抚慰金的形式发放。
七、下列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给予补差:
1.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固定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的;
2.有工作单位或者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其工资、离退休费或者基本养老金与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的;
3.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同期入伍无固定收入的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
各镇(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大优抚对象自然增减的动态管理,确保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如皋市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一览表》
如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如皋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