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gstyjrswj/2023-00053 |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文号: | 皋退役军人发〔2022〕19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
发布日期: | 2022-06-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皋市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如皋市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退役军人救助体系,为及时帮助退役军人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医疗困难,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切实提高对临时性、急难型困难的救助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退役军人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短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采取的一种非定期定量的临时性救助。临时生活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实施;
(二)及时、高效、适度;
(三)公正、公平、公开;
(四)政府救助与自救相结合,以维持基本生活为主;
(五)侧重于急难型、临时性、补充性。
第三条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统筹本市范围内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的管理工作。
各镇(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本辖区内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上报和落实救助措施等工作。
各村(居)民委员会退役军人服务站受各镇(区、街道)委托,承担本村(居)范围内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服务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本人和现役军人家庭,因病、因灾、意外事故等突发性、特殊性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病致困类。因旧伤复发、患重大疾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
(二)因残致困类。因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役后致残、关节退行性变,长期无就业能力或者就业能力弱,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教育致困类。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经教育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
(四)因其他原因致困类。因发生自然灾害、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水灾火灾以及见义勇为等原因,在落实社会救助保障基础上,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市、镇(区、街道)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困难退役军人家庭。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不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家庭;
(二)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家庭;
(三)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自残、赌博、吸毒、寻衅滋事等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无理上访纠缠、越级上访以及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的家庭;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未依法处理到位的家庭;
(六)参与党委、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及活动的家庭;
(七)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经济状况,出具虚假证明的家庭;
(八)核查过程中,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滋事工作人员的家庭;
(九)向有关单位、部门、个人索赔后可以脱离救助范围,但主动放弃索赔的家庭;
(十)市、镇(区、街道)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家庭。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六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退役军人、“三属”本人及现役军人家庭实施临时救助,以“救急救难”为主,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坚持政府救助、家庭自救和社会帮扶相结合,主要采取政府资助,机关部门结对帮扶等方式,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七条 市级机关各部门根据“双拥”工作安排,每年结对帮扶1个镇(区、街道),确保与2-4户急难型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结对扶持。急难型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由镇(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供。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联动卫健、教育、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申请救助原因、种类及困难程度进行分类施救,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和家庭原则上同一事项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同一事项一次性临时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同一家庭多事项全年临时救助累计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救助标准原则上明确如下:
1.因病致困救助。①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5000 元以上、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按照500-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②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包括3万元)的,按照1000-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补助。③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在3万元以上的,按照2000-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补助。
上述条款中,申请补助对象的医疗医药费用个人承担部分包含药店买药所承担费用,但需提供当年买药发票,医生出具的病情诊断书,且购买药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内的。
2.因残致困救助。按照1000-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补助。
3.因教育致困救助。按照1000-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补助。
4.因其他原因致困救助。按照1000-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困难生活补助。
5.经各镇(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研究认定的申请补助对象存在特殊困难、特别事例或者所需补助金额超出前款规定的数额的,由镇(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关爱基金”进一步做好困难帮扶。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由当事人向户籍所在地镇(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如皋市退役军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居民户口簿、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在社保卡复印件上注明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四)申请补助类别材料:
①因病致困类:提供本人医院诊断书、病历证明、医院结算票据以及报销票据等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②因残致困类:提供残疾证复印件、医院关于关节退行性变的诊断书等;
③因教育致困类:提供本人、子女就学期间所需学费、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助学贷款等证明材料;
④其他原因类:因自然灾害致困的,需提供灾害发生地镇(区、街道)的证明及受灾图片;因交通事故致困的,需提供事故认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及相关图片;因人身伤害致困的,需事故认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及相关图片;因水灾火灾致困的,需提供所在村(社区)的证明及受灾图片;因见义勇为致困的,需提供见义勇为认定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困难退役军人临时救助工作实行一事一批,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初审、镇(区、街道)审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的程序办理,做到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
(一)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资金使用率不得低于80%。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要严格救助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到需要帮助的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相关台账资料。
(三)各镇(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要将临时救助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现金支付凭证复印件连同应备案资料(见第五章第十一条)按季度上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汇总,作为市级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各级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打卡发放,遇有紧急情况特事特办的临时救助,须经救助申请人、调查人、经办人等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现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困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按照规定依法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将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各镇(区、街道)困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申请困难临时救助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应接受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所在镇(区、街道)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临时救助资格,直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要追回救助款物;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救助氛围。大力宣传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爱心救助的典型,树立行善乐施、感恩回馈、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导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