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rgstyjrswj/2022-00044 | ||||
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优抚安置,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
文号: | 皋退役军人发〔2021〕3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2021-01-1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如皋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关心关爱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关爱帮扶,建立健全关爱帮扶机制,如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如皋市慈善基金会设立如皋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尊重关爱退役军人,热心服务退役军人,积极帮助退役军人。
第三条 基金目的是建立与现有褒扬和社会正常保障制度相衔接、与现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相配套、与个人实际困难程度相关联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关爱帮扶新机制,着力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最大限度缓解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家庭生活困难,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 基金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采取“实事求是”“先急后缓”、“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方式精准为困难退役军人实施关爱、帮扶。
第二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以社会资金为主,通过社会募集、慈善资金和政府补助等多渠道筹集。关爱基金启动时,市财政拨付50万元补助资金,市慈善基金会资助30万元;以后年度通过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捐助募集和政府支持保障关爱基金基本规模。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 基金纳入市慈善基金会统一管理,在市慈善基金会专户下设立“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专项科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市慈善基金会每年12月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含收入与支出明细等)。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市慈善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保值增值业务。
第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基金,未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市慈善基金会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使用。
第四章关爱、帮扶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关爱、帮扶对象主要是如皋户籍的退役军人、优抚对象。一般包括四种类型:
(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二) 因患重大疾病,在落实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后,自费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指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
(三)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在有关部门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后,家庭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
(四) 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导致退役军人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第十条 申请救助人员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有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
(四)因不守诚信被列入各种“黑名单”的。
(五)有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等行为的。
(六)有严重违纪、违规等行为的。
第五章关爱、帮扶程序
第十一条 基金的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关爱帮扶申请人填写《如皋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 简称《申请表》)、《如皋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申请承诺书》(见 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据实填写相关信息和签字,并提供受助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关爱、帮扶对象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申请表》《承诺书》经由审核人、负责人签字后加盖退役军人服务站印章,并将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受助对象的隐私,不得公开病情等敏感信息)。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在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在2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
(三)市级审定。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对关爱对象《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把关,必要时与民政部门进行核实。将符合条件关爱对象报送市评审小组评定批准,加盖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后,按照市慈善基金会财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一人一档”、“一次一案” 的原则建档,确保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专人保管。对不予批准的,通知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并说明理由。
(四)基金发放。原则上由市慈善基金会根据市评审小组核定的救助金额实施基金发放。
第六章 关爱、帮扶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受助对象不同类型进行关爱帮扶:
(一) 因患重大疾病,关爱金额1000元至3000元。
(二) 因自然灾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情况。关爱金额3000元至5000元。
(三) 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需要较大金额资助的,经研究决定后,进行关爱帮扶。关爱金额不超过8000元。
(四)其他情况,经市评审小组讨论决定给予适当关爱。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接受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并将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审核及审批单位(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关爱帮扶申请档案,以备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关爱帮扶资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其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如皋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如皋市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