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街道)团(工)委,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支持青年创业”的相关政策精神,进一步做好帮扶青年创业就业工作,切实帮助解决青年创业过程中资金瓶颈的实际困难,引导和鼓励广大青年投身创业大潮,为我市经济蓬勃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进一步完善《如皋市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创业的资金扶持力度,规范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制度。现将新的《如皋市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如皋市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附件2:如皋市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表
附件3:如皋市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审批表
如皋市财政局
共青团如皋市委
如皋农村商业银行
2017年1月18日
附件1:
如皋市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加强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贷款)的管理,调整和完善青年创业贷款政策,加大帮扶青年创业力度,鼓励我市优秀青年自主创业,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小额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用途:青年人员自主创业创办的实体应将小额贷款主要用于实际经营的流动资金。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三条 小额贷款对象
自主创业的城乡青年人员、大学生村官创业者及有创业意愿的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
第四条 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的条件
1.年龄在45周岁以内,在本市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2.具有还款意愿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依法需要取得相关经营证照的经营者,各项证照必须齐全、有效且经过有关部门的年度审验。有经营地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相一致的固定经营场所。
4.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和不良嗜好等。
5.贷款用途明确、合法,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6.实体具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能保证其经营的基本需要。
7.经团市委、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后并获得推荐的。
第三章贷款程序、办理时限
第五条 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符合小额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人自愿向经营地所辖的镇(区、街道)团(工)委提出小额贷款申请,并向镇(区、街道)企业服务中心报备→镇(区、街道)团(工)委进行受理初审→团市委进行复核、推荐→市财政局审核→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统一由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小微金融服务中心(城南支行)受理)→借款人根据贷款银行有关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并获得贷款银行认可→借款人向贷款银行办理借款手续→贷款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申请贷款提供的资料有:(1)《居民身份证》;(2)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3)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4)提供担保方式及担保所需的资料;(5)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合同等);(6)填写《青年创业人员个人小额贷款申请表》等。
上述资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四份,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由团市委、市财政局、如皋农村商业银行、镇(区、街道)团(工)委分别备案。
第六条 小额贷款办理时限。符合要求的小额贷款办理时间分别为:镇(区、街道)团(工)委办结时间为两个工作日;团市委办结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借款人落实好担保措施且获得贷款银行认可后,贷款手续办结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还款方式
第七条 小额贷款额度。贷款银行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单户单笔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万元,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具体将根据项目大小、项目发展前景等因素而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银行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以及所提供担保情况而确定。
第八条 小额贷款期限。贷款次数不超过3次,对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并按《借款合同》按时还本付息的,可申请办理下次贷款,借款人每次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或逾期的不得再申请小额贷款。
第九条 小额贷款还款方式。还款可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和分期还款结息等方式,具体由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商定。
第五章贷款利率、贴息
第十条 小额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如皋农村商业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不再上浮。市财政每年拨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对小额贷款的贴息。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贴息。符合财政贴息全市全年贷款总金额不超过2290万元人民币。对利用小额贷款,初次贷款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给予50%贴息;第三次贷款、以及上述贷款出现展期、逾期的均不贴息。凡申请小额贷款享受财政贴息的,申请贷款时均应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否则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二条 借款人小额贷款还本付息后,由借款人携带利息单等小额贷款相关材料,填写《小额贷款贴息审批表》,到团市委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团市委共同审批后统一发放贴息。
第六章贷款的回收及逾期贷款的追偿、清理、核销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20天提醒借款人,督促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四条 如果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贷款银行应于贷款逾期一个月之后积极履行清收责任。具体责任认定、清收手段及清收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贷款的清理核销等均按照贷款银行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贷款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贷款银行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同时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银行要落实专人管理小额贷款,建立健全贷款台账,定期上报贷款的发放管理情况。因申请贷款的借款人不符合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贷款的借款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行报告。贷款期间,贷款银行要定期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
第十六条 借款人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如银行征信系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银行应停止小额贷款。借款人如逾期不能还本付息,市财政将不贴息,同时贷款银行在银行征信系统要记载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将不再享受住房贷款、经营贷款、消费贷款等一切信贷服务。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团市委、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原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如皋市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申请表
镇(区、街道):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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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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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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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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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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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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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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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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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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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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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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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供担保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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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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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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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街道)团(工)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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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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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市委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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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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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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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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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如皋市青年创业人员小额贷款贴息审批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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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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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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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 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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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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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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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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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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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 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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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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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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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市委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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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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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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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