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城调队,普查中心,调查局:
现将《如皋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制度(试行)》《如皋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如皋市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统计局
2023年7月17日
如皋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
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依法依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程序,提高统计执法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如皋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三条 成立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委员会),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执法监督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局各科(室、队)负责人、负责法治工作的同志及法律顾问为成员。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统计执法形成的执法检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案件的统计违法事实及其主要证据、违法性质、调查取证程序、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以及处理建议等,提交案审委员会会议集中审理。
第五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根据案情需要,可邀请局相关分管领导及业务人员参加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为单数。
第六条 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员。
第七条 案审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召集,也可由副主任或委托人召集,参会人员根据案情需要,由召集人确定。局执法人员汇报案情,参会人员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性质、后果、情节等进行充分讨论,对主要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和责任单位、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款以及处理建议进行认真审查,集体研究案件审理处理建议。会议提出的建议,必须获得半数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能通过。当场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召集人可以宣布另行审理。
第八条 案件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规范;
(四)统计执法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处罚、处分、处理的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第九条 对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法分别做出如下建议: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处罚、处分、处理的意见;
(二)存在不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提出不予、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
(三)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分处理情节的,提出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分处理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存在程序缺陷的,提出重新调查的意见;
(五)违法行为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提出移交意见;
(六)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
第十条 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制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应包括参会人员的具体发言情况和案件处罚、处分、处理意见。会议纪要由参会人员逐一签名。案审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以及其他与会人员,应当对案件办理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
第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由如皋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打造法治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结合轻微统计违法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已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但不够规范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并在补报期内完成报送的;
(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10%以下的;
(四)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统计指标未报个数占应报个数10%以下的。
第三条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承诺整改并签订《统计调查对象统计信用承诺书》。当事人拒绝签署承诺书的应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本清单下列用词的涵义:
(一)“初次违法”是指县级以上统计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提供统计资料之日起计算,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时为止;
(二)“应报数额”是指当事人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三)“违法数额”是指当事人违反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具体数额,即应报数额与报送数额的差额绝对值;
(四)“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本清单由如皋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如皋市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统计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统计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查摆问题、整改提高的原则。
第三条统计执法案卷评查范围包括全市每年依法查处的所有执法案卷,含行政处罚案卷和其他执法案卷。
第四条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的办理质量和立卷情况,注重评查效果,把案件的办理质量作为评查重点。
第五条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如皋市统计局负责组织互查或抽查,向南通市统计局上报自查情况。
第六条局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负责组织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七条案卷评查应当一案一评,案卷评查情况、扣分理由及评查得分应作书面记录,填报《统计执法案卷评查汇总表》,并由评查人签名。
第八条对于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实施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在案卷评查时要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逐卷作出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95分)、合格(70-89分)和不合格(70分以下)的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案卷,应对办案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于按照简易程序实施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处分案件以及给予其他行政处理的案件,案卷评查时可参照执行该标准。
第九条评查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评查案卷,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条统计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材料、回答询问和说明情况,协助评查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