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统计局
“12.9”国际反腐败日宣传材料
来源: 发布时间:2015-12-0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12.9”国际反腐败日简介

腐败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和社会问题,它严重威胁着一个国家的发展与稳定,是一种对社会产生广泛腐蚀作用的隐性恶疾,腐败行为危害巨大。它破坏民主与法治、扰乱社会秩序、扭曲市场、助长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危害正常的生活。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世界许多地方的司法系统存在着大面积腐败行为,腐败侵蚀法治,损害着政府的合法性。腐败的司法系统同时也削弱政府遏制腐败的能力。目前,腐败已发展成为世界普遍存在的丑恶现象。有关国际组织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在许多国家,特别是欠发达国家,腐败尤具破坏性,已成为阻碍脱贫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显示,在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中,每年支付的贿金超过一万亿美元。腐败对发展中国家尤具破坏性,是阻碍脱贫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许多针对贫困国家和地区的援助和发展计划都因当地猖獗的腐败行为而收效甚微。随着腐败问题的日益严重,打击和消除腐败行为已迫在眉睫。这不仅需要政府有坚定的政治决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铲除滋生腐败的根源,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2000124日,第55届联合国大会61号决议提出,成立《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Anti-Corruption Convention) 特设委员会,负责起草一份有效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从20022月开始至200310月,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了7轮谈判,完成了公约的起草工作,并最终于200210月1日在维也纳举行的第七届会议上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同年10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于12月9日至11日在墨西哥南部城市梅里达举行的联合国国际反腐败高级别政治会议上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放,供各国签署,并在第30个签署国批准后第90天生效。
     这项决议还将每年的12月9日确定为国际反腐败日,以纪念公约的签署和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重视与关注。
     同年1210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代表中国政府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上签字。200510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以全票通过决定,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截至2006年,已有140个国家签署了这一公约,该公约已得到80个国家的批准。20051214日,随着第30个签署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满90天,这一公约正式生效,成为世界上第一项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反腐败协议,对预防腐败、界定腐败犯罪、反腐败国际合作、非法资产追缴等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成效、促进反腐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除序言外共分8个章节、71项条款,包括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救济及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实施机制以及最后条款。《公约》涉及预防和打击腐败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国家政策和社会舆论等方面,是一个重要、全面、综合性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公约》对如下问题进行了法律上的规范:腐败的概念、公职人员的概念和其他相关的概念、挪用或转用犯罪、财产非法增加罪、贿赂外国官员和国际组织官员行为的定罪、双重犯罪原则的适用、在引渡合作中不将腐败犯罪视为政治犯罪、被非法转移国外资产的追回机制、被追缴资产的返还或处置、被追缴资产的分享等。公约为世界各国政府执行对各种腐败行为的定罪、惩处、责任追究、预防、国际法律合作、资产追回以及履约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公约》确立了打击腐败的措施,奠定了各国就打击腐败犯罪开展国际合作的多边法律基础,在预防性措施、刑事定罪、引渡合作等方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特别是在腐败资金的返还问题上,开创了一种新的合作模式,第一次在国际法律文书中确立了被贪污的公款必须返还的原则。
     20061210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一次缔约国会议在约旦死海之滨举行。与会代表重点讨论如何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腐败、追回流失资产以及如何为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等问题,并共同商讨如何将反腐败公约落实到行动上。

2008年1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二次缔约国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来自世界100多个国家、联合国下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以及多个非政府组织的1000多名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中国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了会议。

监察部负责人就我国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答问

   20051108日新华网讯:200510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国不受《公约》第66条第2款的约束。自此,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一行动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近日,记者就公约的若干重要问题专访了监察部负责人。
  记者:公约有哪些主要特点?
  监察部负责人:第一,是目前国际上双边、多边反腐败条约中内容最全面的公约。该公约是在对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各种反腐败公约、决议的有效性和可行性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拟订的,内容广泛。第二,是一部体现整体和平衡思想的公约。所谓整体,是指公约将反腐败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对待。认为,腐败不仅表现在公职人员身上,也表现在向公职人员行贿的普通公民身上;不仅在国家机关和公共领域,私营机构也存在腐败问题;不仅表现在国内交往中,也表现在国际交往中,包括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腐败。这些不同表现形式的腐败现象往往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因此,需要有一套全面、协调的反腐败措施,开展全面的反腐败工作。所谓平衡,是指对任何一种腐败行为的惩治要体现公平、正义。如在惩治受贿人的同时,也要打击行贿人;对以贪利为目的的腐败行为,给予刑事制裁的同时要彻底剥夺其非法获得的所有财产;在加强对公职人员腐败行为惩处的同时,要充分关注公职人员的报酬和必要的培训等。第三,该公约考虑了不同国家的国情,体现了协商精神。由于该公约谈判的原则是协商一致,对于不能协商一致的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大多被删除,存有分歧的条款相互也作了让步。
     记者:公约有哪些主要内容?
     监察部负责人: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个机制。第一,预防机制。公约认为预防是有效遏止腐败的基础,并提出了若干措施。一是规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制订和执行协调有效的反腐败政策,定期对反腐败的相关法律、措施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效;二是建立以透明、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制度,维持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公开、透明;三是简化行政程序,建立公众与国家机关的联系管道;四是防止私营部门的腐败,制定私营机构廉洁的标准和程序,防止利益冲突,形成良好的商业惯例;五是促进社会参与,开展反腐败的公共宣传活动,在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六是打击洗钱活动,监控可疑帐户,查明帐户所有人的身份等。第二,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刑事定罪,公约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贪污、挪用、占用受托财产,利用影响力交易等行为确定为犯罪;二是对腐败的制裁,除刑事定罪外,还包括取消任职资格、没收非法所得等,反腐败专门机关还有权采取特殊侦查手段;三是保护措施,包括保护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对因腐败而受到损害的人员或实体予以赔偿或补偿等。第三,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第四,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外流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这是本公约最引人关注的焦点之一。第五,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此外,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当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便利公约的实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
    记者:中国政府签署公约以后,我们做了哪些工作?
    监察部负责人:我国政府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中央非常重视。经中央同意,中央纪委会同全国人大外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共十五个部门,于20044月组成了研究实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公约的利弊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如何相衔接的方案。工作中坚持了三项原则。一是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领导的原则,凡是涉及反腐败工作大局的重要事项,要以积极而慎重的态度对待,重大问题请示中央;二是坚持一切从中国实际出发的原则,以开放、务实的态度吸收国际上比较成功的反腐败经验;三是要坚持言必行、行必果,信守承诺的原则,体现敢于并善于承担国际义务的负责任的大国风范。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形成了《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解决相关重要问题的意见》。925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批准该公约的议案。10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
    记者: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什么意义?
    监察部负责人:中国开展反腐败工作是由我们党和政府的性质、宗旨所决定的,是在党的领导下依靠群众支持而积极、主动开展的事业。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反腐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已探索出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败的路子。但是,其中的具体措施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也需要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公约所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加入公约,对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重要促进作用。加入公约也将为逐步解决我国查办涉外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国际合作依据。腐败分子携巨款逃亡国(境)外后,由于各种原因,追逃工作非常艰难,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公约关于司法协助、引渡、资产追回等国际合作措施,为我们努力解决该问题提供了国际法基础。另外,公约还将为我国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降低金融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起积极作用。如公约提出了打击私营机构腐败现象和国际商务中的贿赂行为,建立良好的商业惯例,允许将腐败视为撤销或废止合同、行政许可的依据,强化反洗钱和资金监控措施,承认腐败有受害人并允许其获得赔偿等。因此,公约不仅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将是一个促进,对相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和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司法体制改革也将产生推动作用。
    批准该公约也可以使我国的对外工作更加积极、主动。公约是当前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之一。去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今年在泰国曼谷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在巴西召开的第四届全球反腐败论坛,以及今年在我国召开的世界法律大会、亚太地区反腐败会议等,都将公约和反腐败国际合作列为重要的议题。这次我国在世界大国中较早批准该公约,在国际上引起积极、良好的反映。体现了我国党和政府坚定反腐败的鲜明立场和中国对国际反腐败事业的有力支持。今后,我们要积极努力地做好相关工作。
    记者: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国已经加入公约,下一步工作有什么安排?
    监察部负责人:公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存在重大冲突,加入公约利远大于弊。但是,加入该公约后,为使我国法律制度与该公约相衔接,还有大量工作要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将会非常艰巨。公约规定的一些内容涉及我国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对此我们要积极慎重地认真研究,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相关工作。
    记者:看了公约文本之后,感觉公约对反洗钱的问题十分关注,作了很多规定,对于反洗钱工作下一步有什么打算?反洗钱对反腐败有什么作用?
    监察部负责人:党中央、国务院对反洗钱工作高度重视。在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监测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已取得了成效;根据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目前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反洗钱法》,监察部也是起草成员单位之一。相信通过《反洗钱法》,一方面,能够将我们目前关于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做法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明确下来;另一方面,也能与公约的相关规定衔接起来。
    从反洗钱与反腐败工作的关系上说,反洗钱工作对反腐败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强化我们对腐败行为的发现机制,并能够起到震慑作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

 129日成为一个不同寻常的日子。联合国将它定为“国际反腐败日”。就在这一天,来自近100个国家的政府高官聚集在墨西哥的梅里达市,政治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提供给各国正式批准签署。自此,历时三年的制订国际反腐败公约的艰苦谈判画上了句号,人类就另一个重大国际问题达成了共识,全球联手治理腐败正式拉开了序幕。

出台背景

  自腐败的罪孽问世以来,人类就与之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几千年来,官员腐败生生息息,而今却如野草丛生,不能不令人忧心如焚。其实,联合国作为地球村的管委会,早在70年代便开始关注腐败问题。曾起草过一个在国际商务中《禁止非法酬付国际公约》的草案,但因各国意见不一而流产。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历届会议都将贪污罪、贿赂罪、舞弊罪等列为议题之一。在1990年的第八届会议上,重点讨论了腐败问题,会议通过了《反腐败实际措施手册》。1996年联合国通过了《公共官员国际行为准则》,供各成员国政府官员遵守。同年还发表了在国际商务中反对贪污贿赂的宣言。1997年,联合国在阿根廷首都召开了反腐败专家研讨会,提出50条建议,作为各成员国反腐败的决策和行动指南。1999年初,联合国决定修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增加了反腐败的内容。
  进入新世纪,联合国明显加快了国际合作治理腐败的步伐。20015月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0次会议,专门研究了全球反腐败行动的进展情况。7月底,在维也纳联合国总部举行第一次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书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正式启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起草和谈判工作。12月在阿根廷首都召开了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非正式筹备会议,就公约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非正式的磋商,并形成了一个草案蓝本。到200310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07个国家及28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在维也纳就该公约前后进行了7次谈判。中国代表团由外交部牵头,参团单位有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等。历时三年的谈判错综复杂,斗争激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许多重要问题上意见不一,最终经讨价还价基本达成一致。至于执行细则,则留待以后进一步协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近3万字,共分885条,分别为:总则,预防措施,定罪、制裁和救济,国际合作,资产追回,技术援助与信息交流,实施机制,最后条款。公约认为,腐败破坏公共机构的合法性,危害社会稳定和安全,破坏民主价值观,损害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在世界经济走向全球化的情况下,腐败不再是局部问题,而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跨国现象,因此开展国际合作预防和控制腐败至关重要。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和加强各项措施更加高效而有力的预防和打击腐败,促进、便利和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方面的合作和技术援助,倡导廉正、责任制和对公共事务和公共财产的妥善管理。

  一、预防腐败措施

  预防胜于惩治,这已成为人类的共识。因此,公约首先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制定并执行有效而协调的预防性反腐败政策和做法,这些政策应当促进社会参与,体现法制、善治、廉正、透明和责任制的原则。为此,公约规定了以下8大措施:

   1、设立专职预防腐败的机构。根据本国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确保一 个或酌情设立多个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实施本章所列预防腐败的政策和做法,开展反腐败的宣传和教育培训。

   2、建立完善的公务员制度。各缔约国要采纳、保持和加强公务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的招聘、雇用、留用、晋升和退休制度,该制度要体现效率,透明、绩效、平等、才能的客观标准。对易发腐败的职位的任用人员,要建立特别的甄选和培训程序,以及定期交流程序。公务员的报酬要体现公平原则,薪资标准合理。要制定公务员廉政教育和培训计划。要强化政务透明和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各缔约国还要考虑采取适当的立法或行政措施,规范选举官员的选举标准,提高候选人的经费筹措以及政党经费筹措的透明度。

   3、制定道德行为准则。为了打击腐败,要在公务员队伍中特别提倡廉正、诚实和尽责。各缔约国要制定公职人员道德行为标准或守则。要立法或采取措施,鼓励公职人员举报他们身边发生的腐败行为。要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特别申报那些与履职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务外活动、兼职、投资、资产以及贵重馈赠。还要配套制定纪律处分条例,司法机关更应该制定严格的行为规范。

  4、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透明。建立透明、竞争和以客观标准决定为基础的公共采购制度,要事先公开散发关于采购程序和合同的资料,公布参加竞标的条件、投标规则、甄选和授标标准等,建立核查和复审机制,确保违规行为可以诉诸法律和进行法律救济。要对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筛选和培训,制定相关利益关系申明制度。公共财政管理同样贯彻透明、责任原则,为此必须建立国家预算通过程序、收支及时报告制度、会计和审计监督制度、有效和迅速的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制度、以及适当的纠偏机制。

   5、政务公开。考虑到反腐败的需要,要采取措施提高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可行的做法有:制定程序或条例,以保证公民获取有关行政部门的组织结构、职能和决策程序的信息,在适当保护隐私和个人资料的情况下,允许公民了解涉及他们的政府决定和法律行为;简化行政程序,便利公民到政府部门办事;公布信息,包括公共行政中腐败风险的定期报告。

   6、私营部门。私营部门在反腐败中同样至关重要,为此公约专门列出一条,要求各缔约国规范私营部门的会计和审计标准,颁布惩处违规行为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法规。要制定从商规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以及与国家的商业合同办法;各行各业要制定职业道德规范,增进私营企业的透明度;对离职或退休后到私营机构供职的原公职人员进行适当的限制;私营企业要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它们的账目和财务报表要经严格审计;国家要制定私营企业会计和审计标准以及财务报表公开制度。

   7、社会参与。缔约国均应采取措施,推动个人、民间组织、非政府机构积极介入防治腐败的行动。具体措施有:提高决策的透明度,促进公民在决策过程中发挥作用;确保公众有获得信息的有效渠道;开展有助于不容忍腐败的公众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开设廉政教育课程;尊重、促进和保护有关腐败信息的寻找、接收、公布和传播自由,保证公民举报渠道的畅通。

   8、预防洗钱。建立健全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办理资金或价值转移正规或非正规业务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监管制度,以监测和遏制各种形式的洗钱活动。行政机关、监管部门、执法机构要能够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开展合作和信息交流。缔约国可考虑设立一个金融情报机构,专门收集、分析和发布可能洗钱活动的信息,也可考虑建立一种跟踪、监测现金越界流动的机制和大宗资金跨国交易的报告制度。

二、腐败定罪及其制裁

  本章着重规定了对腐败的惩治。关于腐败罪的定义及内涵,各国因国情和文化背景不同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腐败现象,在一些国家被视为刑事犯罪,在另一些国家则被认为是人之常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充分考虑到各国的实际情况,集中了多数国家的意见,罗列了一系列属于腐败的行为,要求各缔约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原则将它们规定为刑事犯罪。

首先是贿赂行为,包括贿赂本国公职人员、外国公职人员以及国际组织的官员。贿赂的定义是,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给与、提议给与或者给与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正当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者他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好处,以作为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二是影响力交易,即以贿赂的方式使公职人员利用其实际的或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来获取不正当的好处;或者公职人员利用其影响力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好处。其他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还有贪污、挪用或其他方式侵占财产,滥用职权,窝赃,资产非法增长及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说明,私营部门内的贿赂和侵吞财产,对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妨害司法等。

  对于腐败犯罪的调查、检控和惩处,公约也作了明确规定。首先规定了法人的责任,法人责任可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承担责任的法人应当受到有效的适度的制裁。公约要求缔约国建立专门打击腐败的机构,保证他们的独立性和资源。要求完善腐败案的侦查、起诉、判决一整套程序,判决时要考虑到震慑这种犯罪的必要性。要酌情规定一个较长的时效,或者规定不受时效的限制。对于犯罪所得财产的辨认、追查、冻结、扣押和没收,对于证人、鉴定人、受害人、举报人的保护,对于执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及私营部门的合作,公约都提出详细要求。

三、国际合作

  贪官携款外逃是近年来腐败犯罪的显著特征。由于绝大多数国家缺少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合作,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为了最终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重点制订了国际合作条款,要求各缔约国在刑事案件调查中进行合作,考虑在民李和行政案件调查中进行协助。

   1、人员引渡

  人员引渡错综复杂,公约对之作了有限度的规定,即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一是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行为;二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国内法律均规定应受刑事惩处的行为。但公约又规定,国内法律未规定为犯罪的,但触犯了本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实施引渡。犯有多项罪行,其中有一项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即可以引渡。原订有或者准备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应将本公约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列入其中。没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以本公约作为引渡的法律依据。为了防止某些国家和罪犯以政治避难为借口逃避制裁,公约规定,在以本公约作为引渡依据时,只要缔约国法律允许,根据本公约确立的任何犯罪不应当视为政治罪。被请求国应努力加快引渡程序,简化与之有关酌证据要求,根据请求拘留拟引渡人。如果以被引渡人为本国国民为由不与引渡,被请求国应将案件提交本国主管机关受理,不得有任何不正当的拖延。拒绝引渡时应与请求国协商。

    2、司法协助

  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本公约所涵盖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相互提供最广泛的司法协助。可以为下列任何目的请求司法协助:向个人获取证据或陈述,送达司法文件,执行搜查、扣押和冻结,检查物品或场所,提供资料、物证及鉴定结论,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包括政府、银行、财务、公司或商业纪录,为取证目的而辨认或追查犯罪所得、财产、工具或其他物品,为有关人员自愿出庭提供方便,追回资产等。缔约国主管机关如果认为有关资料有助于另一国对案件的调查,可以主动向对方提供这些资料。缔约国不得以银行保密为借口拒绝提供本公约所规定的司法协助,但公约也罗列了数项拒绝协助的情况。公约还要求各缔约国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司法协助工作。

    3、执法合作

  公约指出,为加强打击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的有效性,缔约国应当在执法行动中充分合作。首先,主管机关、机构和部门之间应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安全、迅速地交换各个方面的情报。为实施本公约,缔约国应当考虑订立关于其执法机构间直接合作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安排。已经订有此类协定的国家应根据本公约进行修订。应充分利用国际和区域组织,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可以开展联合调查和侦查,使用电子侦察和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

四、资产追回

  公约将返还资产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各缔约国在这方面提供最广泛的合作和协助。首先,各国要建立起预防和检测非法所得资产的转移的机制。其管辖范围内的金融机构要核实客户身份和存人大额账户的资金的收益所有人身份。要对正在或曾经担任过重要公职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和关系密切的个人或者公司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强化审查。要在监管机构的帮助下禁止成立有名无实的和不属于受监管金融集团的银行,要求金融机构拒绝同此类银行建立或保持代理银行关系。公约还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公职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国外银行账户报告制度。

  关于财产的追回,公约规定了几种方式。一是直接追回措施,为此要允许另一缔约国在本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确立非法获得的财产的产权或所有权;允许本国法院命令犯罪者向另一缔约国支付补偿或损害赔偿;允许本国法院或主管机关在作出没收财产的决定时承认另一缔约国的合法所有权。二是通过前述国际合作机制追回财产,为此各缔约国要使其主管机关能够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发出的没收令,能够下令没收此类外国来源的财产,能够在犯罪人死亡、潜逃或缺席无法起诉的情况下不经刑事定罪而没收财产。冻结、扣押或没收的财产应当返还给请求缔约国或合法所有人,或者用于补偿受害人。返还前可以扣除因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五、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

  为了促进国家之间信息的交流和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公约就此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组织专家认真分析其境内腐败现状和实施反腐败的环境,制定反腐败政策和措施并对其进行检测,评估其效力和效果。有关反腐败的信息、经验和专门知识,应通过国际或区域组织交流共享。要对负责预防和打击腐败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公约还要求缔约国根据其能力为彼此的反腐败计划和方案提供广泛的技术援助,特别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例如,提供物资支持,就引渡和司法协助举办培训班,交流工作经验和专门知识,派专家协助进行分析研究参与制订反腐败计划,向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期国家提供财政捐助。发达国家应通过经济援助和技术支持来实施公约,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预防和打击腐败的能力。

六、实施机制

  为了促进和保证该公约的认真执行,决定设立公约缔结国会议,在联合国设会议秘书处。在公约生效一年后,由联合国秘书长主持召开首届缔约国会议,以后的例会按缔约国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召开。缔约国会议要审议通过议事规则,向缔约国派遣观察员和参与反腐败的规则,活动经费来源和支出等。要议定促进本公约所列国际合作及协助的活动、程序和方法,审议本公约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会议还负责收集各缔约国实施该公约的举措和遇到的困难,建立必要的履约监督审查机制或机构。各缔约国要向会议提供本国实施公约的计划方案和为此而采取的法律和行政措施。

  关于履约监督机制,由于可能涉及到国家主权而分歧较大,谈判中未能就此达成一致的意见,公约授权缔约国会议研究决定,以议定书的形式颁布。可以预见,围绕这一问题,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会展开又一轮争斗。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在综合一些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既有反腐败公约、决议等的基础上,经100多个国家的代表共同努力制订出来的。是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全人类共同治理腐败的法律文件。公约开辟了一个国际合作的新领域,预示着人类与腐败斗争新阶段的到来。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它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治理腐败的科学蓝本和全球围歼腐败的法律基石,必将对各国反腐败的努力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也会对我国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产生积极影响,特别有利于我国涉外案件的调查取证、腐败分子的引渡和账款追缴。而另一方面,公约是在发达国家主导下制订的,虽然在谈判过程中经发展中国家据理力争删除了某些有嫌干涉他国内政的条款,但西方国家借建立强制性预防和监督机制干涉他国政治和法律体系,向发展中国家输出他们的“民主、法制”理念是显而易见的。我国现行的反腐败政策和法律法规与公约的规定有着相当的距离,我们要对公约条款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利弊,趋利避害,积极应对,为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