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本局各科队室、调查局: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2013年统计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不断加强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
一、统计监督检查
(一)统计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根据2013年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平时检查与专业监审相结合,由市统计局法制科组织协调各有关业务科室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做好有关配合和协调工作。
(二)统计监督检查对象
1、工业统计(20家)
吴窑镇:上海三强容器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同济高能焊割气体有限公司、南通市顺隆康复器材有限公司、南通市元方纺织有限公司、南通奥尼斯特纺织有限公司;长江镇:江苏翔晟重工有限公司、南通沿江管业有限公司、国鼎(南通)管桩有限公司、南通宝聚颜料有限公司、如皋市天鹏冶金有限公司;白蒲镇:江苏南天化肥有限公司、南通锦鑫工艺品有限公司、江苏南天絮凝剂有限公司、如皋市泰尔特染整有限公司、南通鸿志化工有限公司;搬经镇:如皋市非标轴承有限公司、南通昊晟纺织有限公司、如皋市晨霞纺织线带有限公司、南通曼淇威电气有限公司、南通加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2、固定资产投资(6家)
搬经镇:嘉途发电设备南通有限公司、南通市宇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城南街道:如皋龙游湖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瑞声科技(如皋)有限公司;城北街道:江苏聚源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森豪仕软木有限公司。
3、建筑业企业(6家)
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搬经镇)、江苏志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如城街道)、南通伟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北街道)、江苏万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城北街道)、南通市江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江镇)、南通永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城街道)。
4、房地产开发企业(4家)
如皋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城街道)、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如城街道)、南通耀隆置业有限公司(九华镇)、如皋市德晟置业有限公司(搬经镇)。
5、能源统计(4家)
南通玉兔集团有限公司(江安镇)、南通聚星铸锻有限公司(搬经镇)、上海电器环保热电(南通)有限公司(石庄镇)、百川化工(如皋)有限公司(长江镇)。
6、贸易统计(6家)
如皋长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如皋长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皋新丝路茧丝绸有限公司、如皋市恒益空调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如皋市三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如皋光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7、重点服务业(4家)
如皋市星星公交有限公司、江苏江中集团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南通先锋数据有限公司、如皋市扬子旅行社有限公司
8、劳动工资(5家)
如皋市第一中学、如皋市博爱医院、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如皋市中信证券如皋营业部。
9、农业统计(2家)
吴窑镇、下原镇。
10、工业生产者价格(2家)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如城街道)、如皋永祥皮革制品厂(丁堰镇)。
11、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且未认真答复并整改的镇(街道)、单位。
12、积极配合南通市统计局做好对江安镇工业统计的监审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内容
1、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省、市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情况;
2、贯彻执行统计方法制度情况;
3、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情况,包括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统计普法教育、统计业务培训、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完善统计制度建设等方面;联网直报“四条红线”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4、工业、投资、贸易、服务业、劳资等主要统计数据核查。
(四)具体安排
1、第一阶段:各被监审对象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统计工作和2013年1-4月工业、投资统计数据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主管部门要对本单位统计工作和2013年1-4月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自查自纠。各被监审对象应于5月10日前向市统计局法制处提交自查自纠工作报告,填写统计数据核实表、自查自纠情况表,并说明自查及误差数的纠正情况,误差数应在4月份全部纠正到位(统计数据核实表和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和附件2);
2、第二阶段:从2012年5月份开始至8月底,市统计局对上面列出的监督检查对象进行统计抽查监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统计数据质量查询
为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对统计数据异常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匹配的镇(街道),市局发出《统计数据质量查询书》,被查询镇(街道)、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书面据实答复有关查询事项。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数据查询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其它有关事项
1、各镇(街道)统计办公室要积极配合市统计局做好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本局各相关科队室、调查局按照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突出对统计数据质量长期得不到提高的、统计工作长期得不到重视的、统计基础薄弱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的镇(街道)和单位的监审,把基层统计基础建设、依法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等作为统计监审的主要内容。
2、市局重点监审地区,镇(街道)统计办公室应主动向地方党政领导进行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以保证统计监审工作的顺利实施。
3、市局监审工作的实施,由局法制科组织协调,并提前通知被监审地区和单位;监审结束后由负责监审工作的科室及时提交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并依据统计监审情况对被监审单位作出统计监审结论或处理建议。
4、在统计监审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予立案查处,负责监审工作的科室必须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并将监审检查的有关证据资料和处理建议报市局法制科,按照《统计法》、《江苏省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
5、在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市局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江苏省统计行政执法八项公开承诺》和《如皋市统计执法检查纪律》。检查结束后,由被检查单位根据执法人员遵守执法检查纪律情况填写《如皋市统计局统计检查廉政情况反馈单》(见附件3),寄如皋市统计局机关作风建设办公室(如皋市政府行政大楼B15层统计局内),自觉接受被监审单位和社会监督。
二Ο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