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石庄镇
索引号: 711594482/2018-00001
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通知
发布机构: 石庄镇
文号: 石政发〔2017〕34号
成文日期: 2017-11-27
发布日期: 2017-11-27
有效性:
名称: 石庄镇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 优化和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石庄镇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 优化和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 石庄镇 发布时间:2017-11-27 10:10 累计次数: 字体:[ ]

石政发〔2017〕34号

石庄镇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

优化和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为了加快我镇畜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如皋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防治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种养业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总体部署,坚持生态优先、源头管控、防治结合、种养循环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畜牧业的区域结构、产业结构,加快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畜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20171130日前全镇养殖场污染治理率达到70%20182月底前畜禽养殖场实现全面治理。2017年、2020年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分别达到93%98%,生猪大中型规模养殖比重分别达到68%80%

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区域布局。

根据生态优先、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养殖区域布局,各村绘制养殖点布局现状图。要严格按《市政府关于划定如皋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知》(皋政发(2016145号)的要求,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养殖场;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行减量提质工程,引导散、小规模养殖场逐步退出,确保养殖量逐年下降;适养区内结合本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养殖小区。

(二)进一步加强息养不拆户的监管工作。

1、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对息养不拆户的监管是此次畜禽粪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河长制对河道污染整治的工作要求,各(社区)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下定决心,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齐心协力做好息养不拆户的监管工作。                      

2、准确把握监管的要求和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村居负责各自村域内的息养不拆户的监管工作。村居党组织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各村居要明确一名干部一对一的具体负责监管工作,一对一的监管名单于本周五前上报镇兽医站。各村居要加强对息养户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每日一上门,每周一报告,每周向镇兽医站书面报告息养户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兽医站要明确专人负责监督、管理、考核,每周五确保回访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

3、加强对监管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实行监管工作保证金制度。有息养户的村居,村党组织书记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保证金3000元保证金暂扣在财政所,两年内息养户未复养并通过市级验收的退还保证金。村分管负责人1031日前到镇财政所缴纳1000元保证金。两年内息养户未复养并通过市级验收的,给予保证金同等金额的奖励。两年内发现复养,村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保证金全部扣除,村居党组织书记和分管负责人给予降职和免职处理,兽医站分管负责人未及时发现或工作不力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进一步加快养殖污染整改提升。要围绕整治目标,倒排时点、落实责任,确保按序时、高质量完成集中整治任务

1.对养殖场(户)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各村居要组织专门人员对全镇所有养殖场(户)做好调查摸底核准工作。要按照如皋市畜禽养殖场(户)污染治理核查技术要点(镇农业服务中心、兽医站参与人员分工表见附件),组织所在村逐场逐户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核查,确认需要整改的养殖场(户)。核查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如实填写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核查表(见附件),并于1112日前以村为单位上报至镇兽医站。

2.完善养殖污染治理方案。列入整改的养殖场(户),要按照一场一策原则和技术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治理方案,经村及镇技术小组确认后,自行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治理到位。治理方案应包括治理模式、工程建设、设备购置、服务合同、完成时间等具体内容。对养殖密度较大、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污染严重的村(居),由镇政府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并督促实施。

3.强化污染治理整改验收。整改完毕后,各村居对区域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要落实验收责任人,逐场(户)验收,验收合格报镇验收,并形成一户一档台帐资料。镇将组织验收小组逐村逐户验收,合格后申请市验收。所有整治工作以通过市验收为准。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有信访举报的养殖场,将作为验收工作的重点户进行验收。对整改不合格严重影响周围环境、群众反映强烈、信访量大的养殖场(户),由村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予以关闭。

(四)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主体责任原则,对现有养殖场(户)实行分类施策,落实养殖场(户)一场一策治理措施,提升养殖污染综合治理水平。引导养殖场(户)规范化养殖,以标准养殖场和示范养殖场创建为抓手,积极推动现代化养殖;鼓励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和转产转业。严格新建、扩建、审批程序,原则上各村居不得再新建、扩建养殖场,对确需新建、扩建的须严格审批手续,由当事人申请,报镇农服、兽医、土管、建管、城管等职能部门联合会审,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审批,经市审批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养殖。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扩建的养殖场,一律视为违法建设,各村居、镇土管所、城管中队、兽医站要加大监管巡查力度,一经发现立即组织拆除,并追究相关村居、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监督管理,本着辖区负责制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管网络,着力构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村级要实行建卡建档管理,根据养殖污染治理核查表、养殖场(户)及其它基本情况逐场逐户建卡建档;实行动态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监测表,一旬一巡查,一月一上报。做到因场制宜,管不漏户。要强化村民自治,完善村规民约,设立举报信箱,增强村民的监督意识。镇兽医站要实行台帐管理制度,对各村养殖场(户)用地情况、污染治理技术措施、污染情况、群众举报等情况建表,掌握动态情况;实行常态督查制度。镇七位一体办公室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情况的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和巡查考核机制,做到巡不漏报、巡有发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交办,并做好跟踪督查考核、考评工作。镇国土局要加强畜禽养殖违法用地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会审解决,对违法问题及时处置和已送查处。城管中队要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的查处力度,严处直排污染行为。各相关部门要紧扣职能职责、各司其职、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做好服务指导、监督查处等工作。要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对养殖直排偷排、关闭后复养、违规建场等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形成不敢污染的新常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是建设生态城市、发展生态农业的重要举措。镇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继续统筹负责全镇此项工作的推进和督查。各村居要把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整改提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建立领导组的基础上,迅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制定一场一策治理方案,强势推进整改方案和养殖污染防治。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村居对区域内养殖场(户)排污情况和违规新、扩建养殖场(户)、息养不拆户的监管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整改提升负总责,村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要进一步细化村干部责任分工,进一步落实承担监管责任、发现责任、制止责任、稳定责任和报告责任的具体责任人,做到人人有任务,个个有担子。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统筹协调形成合力。环保部门负责环境监测、环保宣传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切实担起牵头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的责任。农服、兽医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的服务指导,污染治理技术要点及验收办法的制定,以及养殖场的行为规范和标准场示范场的培育,推进养殖现代化。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负责养殖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查处。水利站负责七位一体的巡查管理督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有效处置。信访办负责综合治理过程中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置工作。镇畜禽粪污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强化牵头组织的职能,进一步细化方案,强化推进,定期通报情况,及时交办督办问题,严格检查验收、考核评比。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延续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的高压态势。要精准宣传,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三区划定内容,使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深入人心。要多形式宣传,通过广播、报纸、横幅以及微信等多种媒体媒介,宣传畜禽规范养殖的意义,营造出专项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广大养殖场(户)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严格问责追责。对畜禽养殖区域布局调整优化和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完不成任务的通报批评。镇作风效能办要加强检查督查,建立问责追责制度。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因违规建设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纪律责任。在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项行动中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擅自新建棚舍用于畜禽养殖的或息养未拆、复圈的,对村(居)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加重处罚,直至就地免职。

附件1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点

2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核查表

3、畜禽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导小组

                              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7日

附件1:

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点

(参考)

一、适用范围

全市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其中规模养殖场是指存栏量:生猪200头以上,家禽10000只以上,奶牛50头以上的养殖场。

二、政策法规依据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二)《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

(四)《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六)《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

三、治理率计算方法

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治理率(%)=当年(或当月)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检查认定的畜禽养殖场数/年初(或月初)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总数*100。

通过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要求检查认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包括符合环境管理要求达标排放的养殖场和依据本技术要求通过认定的各类养殖场。

四、治理模式

模式一:堆肥发酵就近还田

1、养殖场(户)实行雨污分流,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合格的防雨防渗干粪发酵场或堆放场,堆放场体积不少于0.1m3/猪当量。

2、无污水排放口,污水/尿液收集储存,储存池必须防渗处理。有配套田头调节池的,户用储存池容积应能容纳1个月以上不少于0.2 m3/猪当量;无配套田头调节池的,户用储存池容积应能容纳4个月以上不少于0.8 m3/猪当量。

3、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原则上以一个生猪当量匹配不少于0.2亩的农田(园地、林地)。可结合当地农田(园地、林地)土壤消纳能力、种植作物品种和区域环境容量等作出适当调整。

4、粪便、污水/尿液完全农业利用,配套污水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运行。

5、不能自行消纳的,必须与粪污收集服务组织签订委托处理利用合同,明确双方职责。

模式一 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以生猪为例)

畜禽品种

养殖方式

干粪堆放场体积

污水/尿液储存池体积

配套土地面积

配套设施

干清粪

0.1 m3

0.2-0.8m3

1/5

有污水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运行。

模式二:异位发酵床

1、养殖场(户)实行雨污分流,采取干清粪方式,建设合格的防雨防渗干粪发酵场或堆放场,堆放场体积不少于0.1m3/猪当量。

2、发酵床的体积要与养殖量相对应,一般每个猪当量按异位发酵床0.2-0.5 m3建设。

3、有临时收集污水的户用储存池,容积不少于0.2 m3/猪当量,有吸污泵、翻耙机等专门机械,定期添加垫料及发酵菌种。

4、发酵后的垫料去向可靠,可直接就地还田施肥,也可出售给有机肥厂生产复合有机肥。

模式二  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以生猪为例)

畜禽品种

养殖方式

干粪堆放场体积

污水/尿液储存池体积

发酵床面积

配套

土地

生猪

干清粪

0.1 m3

0.2 m3

0.2-0.5 m3

1/50

模式三:厌氧发酵综合利用(沼气利用)

1、养殖场实行雨污分流,提倡干清粪方式,粪便实行干湿分离,建设合格的防雨防渗的干粪发酵场或堆放场,堆放场体积不少于0.1 m3/猪当量。

2、无污水排放口,建设沼气工程,污水/尿液经厌氧发酵处理,厌氧发酵池不低于0.2m3/猪当量(但沼气工程不小于100 m3)。

3、沼气用于生产、生活燃料,沼渣还田或作为有机肥原料。

4、沼液就近还田,配套污水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运行(在养殖场或田间建设沼液储存池,储存池总容积应能容纳4个月以上的沼液量,储存池容积不少于0.8 m3/猪当量)。

5、有稳定且匹配的农田(园地、林地)等消纳地,原则上以一个生猪当量匹配不少于0.2亩左右的农田(园地、林地)。可结合当地农田(园地、林地)土壤消纳能力、种植作物品种和区域环境容量等作出调整。配套土地不足,不能完全消纳的,必须与其他种植主体或粪污收集服务组织签订消纳对接协议或委托处理利用合同,对沼渣沼液统一处理,实现异地或就地消纳资源化利用。

6、对建设300m3以上的沼气工程和500m3以上复膜式沼液贮存池的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鼓励建设沼气发电并网工程。

模式三  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以生猪为例)

畜禽品种

养殖

方式

干粪储存池体积

厌氧反应池体积

沼液储存池体积

配套土地面积

配套设施

生猪

干清粪

0.1 m3

0.15m3

0.8 m3

1/5

配套污水运输车、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能正常运行。

模式四:污水达标排放

对养殖规模达2000猪单位以上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在实施模式三后,鼓励建设污水达标工程,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模式五:有机肥加工

1、适用于畜禽养殖密集区域或大型养殖场,养殖规模一般大于10000个猪当量。

2、养殖场实行雨污分流、采用干清粪或固液分离,建设合格的防雨防渗干粪堆放场,堆放场体积不少于0.1 m3/猪当量。鼓励蛋禽、肉禽场采用全自动传输带清粪方式。

3、干粪经专用设备生产成商品有机肥。自建有机肥厂的,必须有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和销售证明。粪便转运给专业有机肥厂利用的,应提供有机肥厂对粪便的接收证明材料,有机肥生产厂须提供生产、销售记录。一般情况下,生产1吨有机肥大约需要4吨粪便。

4、生猪、奶牛养殖场污水/尿液须按照模式三进行有效处置;蛋禽、肉禽养殖场清洗栏舍污水须经厌氧处理或储存后利用,不得有污水排放口。

模式五  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以生猪为例)

畜禽品种

养殖

方式

干粪堆放场体积

有机肥生产能力

污水/尿液厌氧发酵池体积

沼液储存池体积

配套土地面积

生猪

干清粪

0.1 m3

生产1吨有机肥大约需要4吨粪便

0.1 m3

0.2 m3

0.2

模式六、畜禽粪便集中收集处理

1、适用于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或合理规划田间调节池,通过“农户蓄积、集中收集、专业处理、综合利用”的运作模式,为难以自行处理的小散养殖场(户)开展社会化处理服务。

2、养殖场(户)实行雨污分流,采取干清粪方式,建有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户用储存池,存贮时间不少于30天,存贮体积不少于0.2 m3/猪当量。

3、以村或镇为单位建立专业畜禽粪便收运体系,配备吸粪车、排污泵、输送管道、浇灌等收运设施设备,通过有偿服务等方式,定期为农户开展粪污收集服务。

4、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规模能满足区域内畜禽养殖粪污处理要求,配套建设日处理畜禽粪污能力一般不低于60吨,沼气发酵工程和可贮存4个月收集量储存池,同时建设中心至田头的输送管网和田间调节池,施肥季节由专业服务组织将田间调节池中的粪肥喷洒至农田(园地、林地)。

模式六  建设及核查要点具体指标

畜禽品种

养殖

方式

养殖户蓄粪池体积

集中收集体系

集中处理中心

生猪

干清粪

0.2 m3

通过有偿服务等方式,建立专业畜禽粪便收运体系,配备收运设备。

处理能力满足区域需要,配套沼气厌氧发酵、沼液贮存池、输送管网、田间利用池、喷洒设备等。

五、有关指标规定

1、粪便农业利用相关规定:

粪便直接农业利用的,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并定期清运。

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2头奶牛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每2000只肉禽或每500只蛋禽粪便堆场所需容积约1m3。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粪便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粪便量不超过5头猪当量产生量。粪便经过处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消纳量。

2、粪便生产有机肥相关规定:

必须有明确的粪便入库单、有机肥出库和销售证明。一般情况下,生产1吨有机肥大约需要4吨粪便。养殖场粪便转运给专业有机肥厂利用的,应提供有机肥厂对粪便的接收证明材料,有机肥生产厂须提供生产、销售记录。

3、粪便生产沼气相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每10头猪所需的沼气池容积约2m3,2头奶牛所需的沼气池容积约2m3

4、污水/尿液农业利用相关规定:

污水和尿液农业利用的,应建有固定防雨防渗污水/尿液储存池。一般情况下,污水/尿液储存池容积应能容纳2个月以上的污水/尿液量,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储存池体积不少于0.6 m3/头。养殖场需提供明确的污水/尿液去向或用户使用证明。一般情况下,每亩土地年消纳污水/尿液量不能超过5头猪当量产生量。

5、污水/尿液处理相关规定:

污水/尿液采用厌氧+好氧+深度处理的,养猪采用干清粪方式的厌氧池体积不少于0.1m3/头,好氧池容积不少于0.01m3/头。奶牛可以按照相应关系换算,2头奶牛相当于10头猪。

6、混合养殖方式减排核算规定:

某一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采用发酵床、干清粪养殖方式时,按照不同养殖方式下养殖数量的比例计算加权平均去除率。

如一个养殖场同时存在干清粪(发酵床)和水冲粪的,则只能计算干清粪和发酵床方式部分养殖量的减排量,水冲粪部分养殖量按平均去除率计算排污量。

7、在核查认定时,可根据养殖场户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指标标准。

六、治理核查台账资料要求

(1)畜禽养殖场养殖量材料(栏舍面积、平面图);

(2)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设计资料、新建场提供环评报告;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施工合同及施工材料票据、政府补贴材料;

(4)污染治理设施照片;

(5)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包括水电用量、试剂用量、运行情况记录);

(6)畜禽养殖废弃物去向材料,如有机肥出厂销售证明、粪便销售转运材料等;

(7)农业利用部分必须提供详细的接纳废弃物的土地及数量材料;

(8)发酵床养殖方式证明材料,如垫料及菌种购买凭证、废弃物去向资料;

(9)现场核查认定表格。

附件2:

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核查表

单位:只、头、平方米


养殖场(户)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畜禽类型

存栏量

圈舍面积


养殖环节

干清粪工艺

 

雨污分离是否达标

 


堆粪场围挡、防雨、防渗

 

堆粪场体积


储存环节

户用储存池

沼气发酵池


田头储存池

对外排污、偷排、漏排

 


处理利用环节

种养结合还田利用       生产有机肥


沼气利用           委托第三方处理  


发酵床(垫料)体积              


其他(填写具体利用方式)


配套消纳土地面积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所在村意见:

                   书记签字:                盖章:


存在的问题


整改要求




核查意见


核查人员:                                      被核查单位负责人:                                










附件3:

畜禽污染整治提升技术指导小组

镇畜禽污染治理整改提升技术指导组:

组  长:孙建生

副组长:贲志军、徐小军、李  侃

片指导:

东片成员:孙海东、吴荣强、吴德祥

西片成员:沈世洲、顾建良、李文杰

南片成员:朱建明、潘文婕、王  勇

北片成员:石  龙、石建平、沙红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