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11594482/2017-00128 |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其他 | ||||
发布机构: | 石庄镇 | ||||
文号: | 石政发〔2017〕14号 | ||||
成文日期: | 2017-04-25 | ||||
发布日期: | 2017-04-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石庄镇2017年度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
石政发〔2017〕14号
石庄镇2017年度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绿色发展理念加快优化畜禽产业布局,有效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市《关于划定如皋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知》(皋政发〔2016〕145号)文件、《如皋市2017年度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2017〕33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是一项关乎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是贯彻中央、省委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顺应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内在要求,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被省委、省政府列入“263”专项行动“六治”重点内容之一。只有开展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才能确保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规模化、生态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总体要求和“主体担当、属地负责、重点突出、整体联动”的基本准则,全镇2017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需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关闭拆除任务,全镇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治理率达65%以上;2017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
三、工作重点
(一)关闭拆除
1.拆除范围
(1)焦港河及其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生猪存栏20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3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闭拆除(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部级标准化示范场除外)。
(2)其它一级河、二级河、三级河及其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生猪存栏20-200头、蛋鸡(蛋鸭)存栏300-10000羽的畜禽养殖场(户)一律关闭拆除;生猪存栏200头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羽以上的畜禽养殖场(户)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关闭拆除。
(3)四级河道及其两侧各3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户),无养殖污染处理设施或污染处理设施不达标的一律关闭拆除。
(4)有信访举报且污染矛盾突出的一律关闭拆除。
2.补偿补助办法
(1)拆除畜禽舍及附属设施(含畜禽),养殖户主动配合的,按房屋面积予以补偿,标准为:砖混砖瓦结构360元/m2、砖混结构彩钢瓦屋面330元/m2、钢架大棚220元/m2、其它简易大棚100元/m2。在7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拆除任务的增加补助15元/m2,8月31日前完成任务的增加补助10元/m2,超过8月底后完成拆除任务的,按基数的70%折算。9月底后完成的不予奖补。2017年4月20日前调查登记确认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2)退养补助。能繁母猪按1000元/头、种公猪按2000元/头补助。
(3)原则上养殖场(户)关闭后应全部拆除棚舍及附属设施并达到复垦标准。利用院内生活附属房屋进行养殖的场(户),关闭后转为它用需暂予保留的,由所在村界定(并与该户签订承诺书),不予补偿补助,但用于养殖的设施设备必须拆除。关停息养的养殖场(户)如需保留的须签订承诺书,如此后复圈,棚舍一律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补助)。
(二)限期整改
1.整改范围。对全镇范围内符合保留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实行整改。
2.整改目标。“堵”直排口、“控”养殖量、“治”污染源;处理实现零排放、全消纳、资源化,养殖实行生态化、规模化、标准化。
3.整改时间。列入整改范围的养殖场(户),11月30日前必须整改到位。
4.整改要求。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强化养殖场(户)自律意识。禁养区内暂予保留的养殖场(户),严禁扩大养殖规模,逐步息养或关闭搬迁;限养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所有养殖场(户)一律签订无污染排放承诺书。
(三)执法处罚
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相关要求关闭的或列入整改对象未按标准配备粪污处理设施、粪污利用不落实、未按要求全面整改到位和造成污染的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环保、国土、水利、城管、公安等部门实行司法联动,司法移送(执法依据附后)。凡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配合关闭拆除,被依法强制处罚关闭拆除的,一律不予任何补偿。
(三)长效管理
1.行业自律、主体担当。本着“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场(户)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养殖场(户)“一场(户)一策”的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做到因场制宜,管不漏户。
2.健全网络、层级监管。本着“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三级监管网络,层层负责。村(居)强化村民自治,完善村规民约,与养殖户签订无污染承诺协议书。对死灰复燃的养殖户,一旦发现一律予以查处重罚,对所在村居主要干部追究其失职、渎职责任,决不姑息。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份)
召开全镇动员大会。通过新闻媒体、各种新媒体,张贴通告、发放一封信、告知书等形式,全面开展宣传工作,营造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5-8月份)
对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
(1)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于4月20日前确定关闭拆除场(户)清单,制定拆除工作目标及拆除方案、落实责任人并报镇专项整治办公室。
(2)5月底前全面签订拆除协议。各村居与养殖场(户)签订关闭拆除协议,督促已签约养殖场(户)自行对存栏畜禽进行处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3)6-8月份关闭拆除。养殖场(户)拆卸工作由各村居负责组织,并严格把关,确保拆卸安全和拆除质量(达到复垦要求)。
(三)验收完善阶段(9至11月30日前)
(1)对养殖场(户)关闭拆除情况实行逐户验收,序时兑付;对关闭拆除整改不到位情况实行交办、督办、责办制度。
(2)列入关闭拆除范围的,村居审核验收后统一申报,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部门逐场(户)验收,签字确认。
(3)对列入整改范围的,村(社区)逐场(户)验收后(河道沿线场户需经河长签字)报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镇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再组织验收。
(四)总结评比阶段(12月底)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镇畜禽养殖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评比,对按序时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村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序时和要求完成任务的村居给予批评和处罚,直至问责到个人,年底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镇成立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由镇党委书记挂帅、镇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班子成员、监察、法制、宣传、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建设、城管、水利、信访、广电、兽医、社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村居党组织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专门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工作路线图、时间表,落实具体措施,有计划地推进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
各村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村居书记为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镇三套班子成员按照挂钩联系所在村分工负责。镇相关部门要紧扣职能职责,整体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做好服务指导、监督查处、资金安排等保障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国土、水利、城管、公安各部门建立联合执法会审制度,负责污染违法行为的界定,依法对污染行为的查处;由兽医部门牵头,研究制定养殖场户粪污治理技术路线、设施建设标准;由宣传部门牵头,负责全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宣传发动和舆论引导工作;由信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治理过程中镇级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置工作,指导各村居的信访接待工作,对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信访问题密切关注,及时化解;由农业部门牵头,优先立项、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鼓励养殖场(户)转产转业;由社保部门牵头,做好畜禽养殖退养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
一是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镇党委、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列入2017年度对各村居考核任务,考核分6分,8月底前完成关闭拆除任务、11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的得6分,7月底前完成任务的另加2分,8月底后完成的倒扣3分。各村(社区)须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将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到每个畜禽养殖场(户),任务分解到每一名村干部,包干负责。二是实行问责追责制度。成立专门督查组,全过程、全环节加强督查指导,对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不力、弄虚作假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实行关闭拆除任务保证金制度。缴纳对象为参与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班子成员、公务员、部门负责人和村社区支部书记,标准为:班子成员每人5000元,机关公务员、部门负责人、村社区支部书记每人3000元。按完成任务时点考核,7月底前完成的返还保证金的200%,8月底前完成的返还保证金的150%,8月底以后完成的返还保证金的50%,9月底前仍未完成的保证金不予返还。保证金于 5月 5日前统一上缴财政专户,规定时间内保证金不缴纳到位的不予奖补。四是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半月一通报、一月一分析,对完成任务好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完不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四)强化产业转型
鼓励养殖场(户)转产转业
(1)对转产发展种植业的养殖场(户),优先立项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对发展设施农业并达到设施标准的,两年内起奖面积标准减半给予设施农业补助。
(2)对转产发展的,其新办符合产品发展规划,发展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经营项目,享受现有支持相关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养殖户向食用菌、花卉、水果、蔬菜等污染少、效益高的农业产业转产转业。
(3)养殖场(户)凭退养相关证明,可享受就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部门优先给予就业推荐,政府部门购买社会化服务优先照顾,符合“晚霞行动”意见要求的,按《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实施“晚霞行动”的意见 》执行。
(五)强化奖罚推动
镇将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进工作和奖励有功人员。一是设立签约奖,凡在5月底前与村签订关闭拆除协议的养殖场(户)另奖补20元/m2 ;二是设立完成任务考核奖。在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的基础上,按完成关闭拆除任务时段7、8月份以拆除面积分别给村每平方米12元(市补6元加镇补6元)、10元(市补5元加镇补5元)的奖励,其中60%部分奖励给村作为村营收入, 40%部分用于奖励村有功人员。对未按时点完成的村居按应拆除面积每平方米处罚2元,处罚到具体责任人,并在年终责任制考核结算时扣减;三是设立组织推进奖,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镇机关未列入缴纳保证金的有功人员。
附件:1、石庄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2、畜禽养殖整治分工一览表
3、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
4、畜禽养殖整治养殖场(户)关闭拆除程序及时间安排
5、拆除养殖户确认表
6、辖区内养殖户一户一档表
7、整改养殖户确认表
8、村居承诺书
9、给养殖场(户)的一封信
10、村居责任状
11、畜禽养殖场关停补偿协议书
12、宣传标语
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5日
附件1:
石庄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挂 帅:薛 煜 党委书记、镇长
组 长:陈 飞 党委副书记、副镇长(主持政府工作)
副组长:阚书宏 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
徐 建 党委副书记
黄宏佰 副镇长
赵 建 副镇长、张杨园社区第一书记
王正华 党委宣传委员
张鹏程 党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吴林林 党委统战委员
金志华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成 员:张新建 财政所所长
李 侃 环保助理
王建明 国土所所长
孙建生 兽医站站长
贲志军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徐小军 水利站站长
汤道平 建设服务中心主任
张耀建 城管中队队长
蔡 斌 广电站站长
一、办公室
主 任:徐 建
副主任:张鹏程(常务) 孙建生
成 员:赵建忠 李 侃 袁良华 周晓舟 严鹏飞 徐小军 贲志军 张耀建 吴荣强
负责综合整治方案的制定,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检查指导,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负责畜禽粪污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考核验收评比。
二、执法查处工作小组
组 长:王正华
成 员:城管中队、派出所、国土所、水利站、兽医站、环保办、司法所、供电所
三、综合利用工作小组
组 长:金志华
成 员:农业服务中心、环保办、兽医站、财政所
四、宣传舆论工作小组
组 长:王正华
成 员:宣传办、环保办、广电站、兽医站
五、信访维稳工作小组
组 长:黄宏佰
成 员:信访办、矛盾调解中心、司法所
六、补偿政策解答与丈量审核小组
组 长:张鹏程
成 员:孙建生、袁良华、石建轩、刘素梅、张军、张松祥、吕爱军
七、督查工作小组
组 长:金志华
成 员:赵建忠、周晓舟、贲新星
八、推进工作小组
东 片
组 长:张鹏程
成 员:孙海东、陈怀富、徐小军、吴荣强、刘素梅
西 片
组 长:吴林林 赵 建
成 员:贲新星、刘春红、石建轩、张 军、顾建良
南 片
组 长:徐 建
成 员:朱建明、严鹏飞、贲志军、张松祥、石建平
北 片
组 长:金志华
成 员:唐新泉、石 龙、孙建生、潘文婕、吕爱军
附件2:
畜禽养殖整治分工一览表
片 区 |
片 长 |
村(社区) |
挂钩联系镇领导 |
分村镇干 |
东 片 |
张鹏程 |
新生港社区 |
陈 飞 |
孙海东 陈怀富 吴荣强 |
杨庄村 |
何昌圣 |
徐小军 |
||
石庄社区 |
丁 毅 |
陈怀富 |
||
石北社区 |
张鹏程 |
汤道平 |
||
何正村 |
刘素梅 |
|||
西 片 |
吴林林 赵 建 |
唐埠村 |
郭爱民 |
张耀建 刘春宏 石建平 |
砖桥社区 |
阚书宏 |
石建轩 |
||
楼房村 |
吴林林 |
刘春红 |
||
张杨园社区 |
赵 建 |
陈达兵 |
||
思江村 |
王正华 |
贲新星 |
||
南 片 |
徐 建 |
永兴社区 |
薛 煜 |
张新建 严鹏飞 顾建良 |
张黄港社区 |
徐 建 |
朱建明 |
||
洪港村 |
严鹏飞 |
|||
凤龙村 |
刘 华 |
贲志军 |
||
闸口社区 |
蔡海建 |
李 侃
|
||
石南社区 |
杨 飞 |
王建明 |
||
北 片 |
金志华 |
海圩村 |
黄宏佰 |
孙建生 潘文婕 唐新泉 石 龙 |
邹蔡村 |
唐新泉 |
|||
铁篱社区 |
金志华 |
董 峻 |
||
蔡炎村 |
石 龙 |
|||
草张庄社区 |
吴 伟 |
蔡 斌 |
附件3:
畜禽养殖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
违法类型 |
适用法条 |
违则 |
罚则 |
1 |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管部门预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 |
建设项目“三同时”违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 |
畜禽粪便未按规定规定收集、贮存、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4 |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6 |
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
7 |
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
第三十六条通榆河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施工单位为排污单位设计、建设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 |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
第三十二条沿线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应当提高对污水和其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能力,排放污水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沿线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屠宰场排放污水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9 |
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
《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通榆河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的。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镇、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关闭或者搬迁: |
10 |
拒绝环保部门检查或弄虚作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违法排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第七十六条有前款第三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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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附件4:
畜禽养殖整治养殖场(户)
关闭拆除程序及时间安排
1、调查摸底情况公示(确保无漏报、瞒报) 4月30日前;
2、养殖场(户)关闭拆除确认面积公示 5月10日前;
3、与养殖场(户)签订拆除协议 5月31日前;
4、由各村居组织拆除复垦 8月31日前;
5、村居初验合格后向镇申报验收 9月10日前;
6、镇以片为单位组织验收 9月20日前;
7、报申报迎市级验收 9月30日前。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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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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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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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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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场名(姓名) |
联系电话 |
存栏 |
畜禽舍 |
畜禽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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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 |
其中能繁母猪 |
种公猪 |
蛋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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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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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村书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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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 月 日 |
附件6:
石庄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养殖场(户)
“一户一档”表
村(居) 组 养殖场(户)
养殖种类 栏存数 联系电话
畜禽舍平面图
总面积:_________m2,栏舍结构类型 |
附:照片(照片用A4纸打印)
户主签字: 支部书记签字:
镇分村人员签字:___________ 镇审核人员签字:____________
兽医站: 分片片长
年 月 日
附件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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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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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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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头、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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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别 |
场名(姓名) |
联系电话 |
存栏 |
畜禽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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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 |
其中能繁母猪 |
种公猪 |
蛋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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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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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 镇分村人员: 兽医站: 片长: |
附件8:
承 诺 书
镇党委、政府:
本村居承诺在畜禽粪污专项整治活动中在规定范围内拆除的对象全部准确、如实上报,如有漏报、瞒报、错报的情况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本村居负责。
本村居承诺在畜禽粪污专项整治活动中在规定范围内确认整改的对象全部准确、如实上报,如有漏报、瞒报、错报的情况引起的一切后果将由本村居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人(村居书记)签字盖章:
2017年 月 日
附件9:
致全镇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公开信
广大畜禽养殖场(户):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大多数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简陋,部分则随意直排,生猪、蛋禽的粪污污染尤为突出,导致村头、路边、沟河内污水横流,气味难闻,严重影响了村居环境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引起广大群众的极大不满。群众对“畜禽粪污污染问题”反映强烈,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已刻不容缓。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4月10日开始,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希望广大养殖场(户)积极配合,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实行养殖减量化,改善养殖环境,提高群众居住质量。养殖场(户)必须配备雨污分离设施。提倡采用“三改”技术,即改水冲清粪或人工干清粪为漏缝地板下刮粪板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沟排污,从源头预防污染和消减排放量。
二、推广综合利用技术,实行畜禽粪便资源化,搞好种养结合。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养殖场户需配备建设相应设施设备。
1、实施“户用蓄粪池+田头调节池+大田利用”的,必须建设0.2-0.3立方/猪单位的户用蓄粪池(可储存1个月),配备机械、管道或粪车设施,或与服务组织等签订粪便消纳协议书。
2、实施“户用蓄粪池+沼气工程+大田利用”的,必须建设0.2-0.3立方/猪单位的户用蓄粪池(可储存1个月),并配备机械、管道或粪车设施。
三、坚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强化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坚决杜绝粪便直排乱排行为。严格实行新建畜禽养殖场审批制和环境评估同时制度,对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一律作非法建设处理。对畜禽养殖场(户)有粪便乱排直排现象的,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执法部门将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严处,直至搬迁、关停。
四、禁养区内需关闭拆除的养殖场(户)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拆除。全镇范围内符合保留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面整改。凡在规定时间内拒绝拆除及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事关全镇畜牧养殖业能否健康持续发展,事关石庄镇的生态环境保护,事关我们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事关我们子孙后代的幸福生活。让我们共同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为建设“强富美高”新石庄作出贡献!
石庄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0日
附件10:
石 庄 镇 人 民 政 府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目标
责
任
状
二〇一七年四月
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状
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效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4月10日开始,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畜禽粪污专项整治行动。特与你村(社区)签订目标责任状。具体目标和要求如下:
1、2017年8月30日前,确保完成村(社区)域范围内确定关闭拆除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任务。11月30日前完成村(社区)域范围内整改任务。
2、妥善处理好专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确保安全,不发生越级上访、不发生群体性事件、不发生恶性事件。
3、村(社区)是畜禽养殖场(户)关闭拆除和污染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村(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本区域内拟关闭拆除畜禽养殖场(户)核查、核对和关闭拆除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排污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4、镇党委、政府对按时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通过验收的村(社区)给予奖励,对本区域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追究。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镇党政办,各村(社区)各执一份。
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盖章) 村(社区)(盖章)
镇 长(签字): 党总支书记(签字):
2017年4月20日
附件11:
畜禽养殖场关停补偿协议书
村(社区) (以下简称甲方)
养殖场(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石庄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甲、乙双方就畜禽养殖场关停及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关停现有养殖场,并承诺在2017年 月 日前拆除养殖设施,自行处理养殖设备和存栏畜禽。
二、经双方现场确认乙方现有栏舍 平方米,栏舍结构类型为 ;现有栏存能繁母猪 头,种公猪 头,蛋禽(鸡、鸭) 羽。
三、乙方于 月 日前清空栏舍,由村居组织拆除复垦。
四、按照《石庄镇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甲方向乙方补偿拆除栏舍补偿款 元、处置存栏母(公)猪补偿款 元,合计 元。
五、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经所在镇(区、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所在镇和市农委各存档一份。
甲方:村(社区)(盖章) 乙方(签名):
负责人(签名):
镇(区、街道)(盖章)
负责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附件12:
标 语
1、打击粪污乱排放 共建清洁生态村
2、粪污乱排人人恨 粪肥还田个个夸
3、开展粪污综合整治 打造绿色生态村庄
4、粪污整治人人参与 美好环境家家受益
5、重生态 强整治 讲文明 弃陋习
6、环境关系你我他 综合整治靠大家
7、综合利用 变废为宝
8、科学利用粪肥 告别环境污染
9、畜禽粪肥养分全 适当增施能高产
10、施用粪肥 改良土壤优质高产
11、施用粪肥后劲足 抑制早衰促高产
12、提倡施用粪肥 改善农产品品质
13、加强生态循环利用 科学发展种植养殖
14、遵守村规民约 摒弃乱排乱放
15、改善村容村貌 倡导生态文明
16、优化村庄环境 提高生活质量
17、如皋是我家文明靠大家
18、建文明村庄 做文明村民
19、清洁村庄告别陋习 文明行为从我做起
20、人人关爱村庄环境 全民参与综合整治
21、推进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 共建天蓝地绿水清美好家园
22、收入要抓 道德要讲
23、拥抱花香鸟语 告别刺鼻臭气
24、养猪赚钱没有错 污染别人就是过
25、不赚污染别人的昧心钱
26、推进雨污分流 减少粪污产量
27、坚决完成养殖场污染整治任务
28、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29、保护环境是各位公民应尽的职责
30、整治环境 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