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11594482/2023-00016 | ||||
分类: | 其他\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石庄镇政府 | ||||
文号: | 石政发〔2023〕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3-14 | ||||
发布日期: | 2023-05-17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石庄镇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的 通知 |
石政发〔2023〕11号
关于印发《石庄镇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相关部门:
现将《石庄镇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如皋市石庄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4日
石庄镇专职调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专职调解员队伍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强化工作保障,提升工作质效,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 熟悉业务、热心公益、公道正派、秉持中立的专职调解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调解员,是指由镇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聘用和管理,从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员。
第三条 专职调解员的职责任务:
(一)按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的周期,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发生,对排查中发现的纠纷信息,按照镇调处中心纠纷信息报送的要求上报;
(二)认真开展矛盾纠纷调解,促进当事人平等协议、自愿达成协议,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对调解的纠纷,认真开展纠纷回访,防止纠纷反复;
(三)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注重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四)发现违法犯罪以及影响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的苗头隐息,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机关;
(五)主动向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回访情况,认真做好纠纷登记、调解统计、案例选报和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严格遵守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自觉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人民法院业务指导;
(七)认真完成党委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职调解员的聘用与解聘
第四条 镇、村(社区)专职调解员的聘用由镇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实施,根据辖区内调解工作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按照镇不少于2名、村(社区)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调解员。
第五条 专职调解员的聘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身体健康、热心调解工作;
(二)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知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具有转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专职调解员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应的知识水平,村(社区)专职调解员可适当放宽;
(五)通过岗位培训,取得人民调解员资格;
(六)新聘用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签订聘用合同,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七)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聘用期为2年。60周岁以上的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后,根据双方意愿以及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八)优先选聘具有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以及老教师,老干部等有群众工作基础的社会人士,不断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九)在职公务员、事业人员、村(社区)两委会干部、政府购买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在职财政供给人员不得聘用,如安排到调解岗位,不得兼职取酬。镇(区、街道)调解员、社工、村(社区)调解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六条 专职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
(三)因违法违纪不适合继续从事调解工作;
(四)严重违反管理制度、怠于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案件,骗取个案补贴的;
(六)不能胜任调解工作;
(七)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
(八)自愿申请辞职;
(九)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调解员的。
第三章 专职调解员的薪酬
第七条 自2023年1月起,对专职调解员的薪酬实施改革,按照《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建立完善镇村专职调解员“工作补贴+个案补贴”的职业保障机制。
第八条 镇村专职调解员每月工资待遇由“基本工资+个案补贴”组成,镇专职调解员基本工资为每月800元、村(社区)专职调解员基本工资为每月200元。个案补贴参照案件难易程度以及案件化解人员组成进行划分(按照特别重大纠纷、重大纠纷、较大纠纷、一般纠纷分为A+、A、B、C),A+每件3000元、A类每件2000元、B类每件1000元,C类纠纷由村(社区)自行化解,个案参与化解人员补贴分成经镇镇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讨论后提交镇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 专职调解员卷宗补贴按照《如皋市大调解工作个案补贴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每半年发放一次。镇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按照要求对辖区镇村调解组织的调解案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经分管负责人把关后,报市政法委(调处中心)审核发放,确保送审案件卷宗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十条 镇村专职调解员的聘用费用由镇财政负担,按照考核绩效发放,专款专用。
第四章 专职调解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镇村专职调解员由镇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负责聘用、学习、培训、考评、奖惩,不断提高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水平。
第十二条 专职调解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调解工作实绩(排查情况、调解数量、质量、纠纷调处率、调处成功率)、遵守调解纪律、群众认同感满意度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镇村专职调解员考核由镇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开展,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工作补贴、奖励惩戒、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镇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分层分级的原则,有计划地对专职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有计划的组织不少于4期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对专职调解员的人身保护,为专职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根据专职调解员工作业绩、工作能力、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时间情况,对调解员按照《如皋市关于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的通知》文件要求,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庄镇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