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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需警惕发票陷阱

来源: 税务局 发布时间:2018-09-30 字体:[ ]

近日,家住江苏省海门镇开发区的小江在某网购平台购物被税务局罚了1000元,到底怎么回事呢?原来小江大学毕业后,响应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自谋职业办了一家科技小公司,主要出售安装智能门禁打卡机系统,主要配件如显示器等则由网上购买取得。由于软件做得好,生意倒也红火,这不最近接到一家房产公司定购十套门禁打卡机。他立马打开购物平台网页,竞价搜索配套的显示器,很快选中报价最低的一家某A公司的显示器,订购下单,三天后收货,开箱检查,货品质量可以,确认汇款,一周后安装调试成功。

过了几天,公司突然来了“不速之客”。原来,经过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比对后,发现该公司在网购平台采购显示器时涉嫌取得1份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门市税务局上门核查后,要求作增值税进项转出,成本不得列支,对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问题处罚1000元。

小江一听感到冤枉,公司开张以来,他一直在网络平台上采购配件,但是做到了订货单、汇款单、收货单三单齐全。税务人员指着三单说:“订单是下个某A公司的,收款发货也是该公司......”,小江说:“这没毛病啊”,税务人员又指着发票说:“可开票方不是该公司啊”,小江仔细一瞧,傻眼了,开票方变成了某B公司,原来是店小二搞鬼啊。

小江马上打开相关网页,却怎么也联系不上店家。教训深刻啊。吃一堑长一智,小江明白,网上购物便捷价廉,但充满陷阱,特别是接受发票时一定要睁大眼睛,提防狸猫换太子。真是网购需谨慎,发票有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企业网购应当尽量从销货方取得正规发票,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实际经营过程中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收款方与开票一致,这样的发票才符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现各大网购平台对发票开具的保障仅停留在投诉这一条通道上,货物一旦确认收货钱通过平台转入销货方手中,购买方需要开具发票的要求对销售方已无约束力,建议第三方平台可以设立货票皆到再确认收货的勾选条件,同时第三方平台应跟税务机关建立合作关系,发生纠纷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由税务机关进行查处。消费者遇到纠纷也可以联系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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