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审计局
索引号: 01422593X/2019-00006
分类: 审计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审计局
文号: 皋审发〔2018〕29号
成文日期: 2018-12-11
发布日期: 2018-12-1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制定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操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制定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操作办法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8-12-14 16:44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如皋市贯彻〈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实施细则》(皋政办发〔2018〕22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行为,现制定我市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操作办法如下: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操作流程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具备投资审计条件的,可由内审机构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需报如皋市政府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备案。暂不具备投资审计条件的,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二)建设单位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应在审计局建立的社会审计机构库中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其中送审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审计局数据化工程审计管理平台进行(以下简称数据管理平台),聘请时应与其签订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各自的职责。

(三)建设单位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如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划分标段选择不同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四)建设单位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对其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的,应及时备齐必要的资料,并且编号装订成册。

建设单位应和社会审计机构办理好项目送审资料、补充资料和审计结束后的资料交接。建设单位应加强包括工程结算资料在内的工程档案管理,确保工程档案资料真实、安全、完整。

(五)建设单位对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内审机构或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并经审核中心备案的审计报告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单位是本单位工程管理的主体,应加强计价控制在内的各项管理工作,应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有疑异应当提出。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的委托书约定,加强对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如因管理不到位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社会审计机构操作流程

(一)社会审计机构在接到工程结算审计通知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领取审计资料,并对资料的全面性进行初审,办理资料交接和签订委托协议。在接受工程结算资料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应将缺少资料清单报告建设单位。社会审计机构不得接受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任何资料。

(二)社会审计机构应在接受工程结算资料之日三个工作日内将参审人员、审计进度计划和审计实施方案通过数据管理平台报给建设单位及如皋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并严格按照报送的操作规程和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审计过程中的现场勘察、向建设和施工单位发送的有关函件、审计中发现的疑难问题、争议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需要复审的项目的复审申请、审计报告等内容应在数据管理平台上及时反映。

(三)社会审计机构在接收完整审计资料后,应在皋政办发〔2018〕227号文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审计任务,并出具书面结果报告或初审结果报告。非社会审计机构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向建设单位及审核中心通过数据管理平台报告。

(四)社会审计机构对送审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将结果报告报审核中心备案。备案时需提供工程结算审计备案表、审计报告、工程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社会审计机构项目初审结束后,对需复审的项目应向审核中心提交质量检查申请表,质量检查结束后应填报质量检查意见采纳情况表。

(六)复审机构对复审的项目,经建设、施工单位确认后向审核中心出具复审报告,审核中心将复审结果反馈给初审机构,由初审机构出具最终审计报告。

(七)审计任务完成后,按建设单位要求整理并移交相关资料。

(八)社会审计机构对发现的认质认价程序未按照规定执行,有损失浪费现象,超合同价或概算,不招标、非法转包,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工程质量风险,同时同类工程价格差异大,不平衡报价,工期延迟等问题应形成书面材料报审核中心,并提出合理建议。

三、审核中心操作流程

(一)应及时提出相关制度、规定的完善修订方案。维护好数据管理平台。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考核管理,业务指导。

(二)组织开展工程结算审计的质量检查和复审。对社会审计机构提出复审申请,应由审核中心进行质量检查的项目,审核中心应与社会审计机构办理好资料收退交接手续,及时组织质量检查,检查人员应对检查的项目制作结算审计质量检查工作底稿。对应由另一社会审计机构复审的项目,审核中心应及时组织安排复审工作,对复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三)审核中心应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备案工作,对资料和手续齐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应及时备案,否则应予拒绝。

四、过渡过程中的操作流程

(一)从2018年12月20日起。新的项目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的,由建设单位按以上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

(二)对2018年12月20日前送审项目,2018年12月31日前不能出具正式报告的, 2018年12月20至2019年1月10日,由建设单位与社会审计机构签订审计委托书,委托书报1份给审核中心。社会审计机构按皋政办发〔2018〕227号文以及以上规定,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审计委托书,向建设单位出具报告,并报审核中心备案。

五、审计费用结算

审计费用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按协议约定标准的90%支付,下半年按考核结果清算。审计费用由审核中心按经备案的审计项目计算,审核中心负责人审核,审计局领导审批,社会审计机构按审核中心出具的费用清单到相关单位办理审计费用结算手续,市级单位的项目由审计局支付,镇(区、街道)由其财政支付。

如皋市审计局

201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