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司法局
如皋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1-11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如皋市司法局

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增强局机关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度,保障局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应遵循全面、合法、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局机关行政许可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承办科室;

(二)行政许可项目受理的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四)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标准、缴纳方式;

(六)行政许可决定;

(七)行政许可监督举报联系机构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对本制度第三条所列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向社会予以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进行公示;

(四)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

(五)通过本局网站发布;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五条 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科室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内容,负责制定相关的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在公示之前须经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方可公示。

第六条 局机关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应当符合美观整洁、方便观看、查询和长期置放的要求。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设置并派专人进行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司法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设立、修改或取消时,或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局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相关科室应在该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前30日,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后,行政许可科应当向咨询的申请人进行详尽的解答说明,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不得推诿、拒绝申请人的咨询。

第九条 局机关在监察室设立行政许可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电话投诉,同时在办公场所设立投诉举报箱,定期开箱。监察室应依据工作职责对群众举报和投诉本局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将处理情况告之举报、投诉人。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公示有关司法行政许可内容,或者公示的内容错误,给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局机关应对负责公示内容或制作公示牌、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的有关科室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