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司法局
吴某不服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皋市监举结字[2021]第0111-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17 15:53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 苏 省 如 皋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皋行复第12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职务:局长。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皋市监举结字[2021]第0111-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1年1月16日先予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投诉举报如城街道某超市销售的“烤鱼片”产品。该产品的执行标准是SC/T3302,产品等级为二级,《SC/T3302-2010烤鱼片》中无二级产品等级,故涉案产品是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GB7718-2011第3.4条。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进行立案查处,而并非不予立案。故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皋市监举结字[2021]第0111-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的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所购烤鱼片为马鞍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生产,某商贸出具情况说明称因鱼片原料有大小之分,公司内部将鱼片等级分成二级,故在外包装上以等级标示区分,与其他事项无关。《烤鱼片》(ST/3302-2010)与《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均未对案涉烤鱼片标注“等级:二级”作出禁止性规定。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某商贸标注案涉商品等级为自我约束和管理,不会误导消费者或损害竞争对手的权益,不构成违法行为。三、申请人不符合行政复议主体资格。自2018年至今,申请人以产品等级、商品条码、食品标签、执行标准等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向我局提出33次投诉举报。其以购买的食品产品等级标注不当为由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其主观是以此牟利而非善意消费,客观上其购买的商品亦未造成任何危害国家、集体、个人实际损害后果,故无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行政投诉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不具备复议的利益,申请人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过程中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告知义务,不存在违法情形,请求予以维持。

现查明: 2020年12月25日,申请人在某超市购买了由马鞍山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生产的“某烤鱼片”一包。2020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投诉举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因生活需要在被投诉举报单位购得“烤鱼片”产品,金额为7.5元,该产品的执行标准是SC/T3302,产品等级为二级,据《SC/T3302-2010烤鱼片》中无二级产品等级(无产品等级之分),故案涉产品是虚假标注产品质量等级。被申请人于12月31日收悉该投诉举报书。2021年1月7日,被申请人对南通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即某超市)店长丁某进行询问调查,并核查了案涉商品进货凭证、水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当日,某商贸作出《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因鱼片原料有大片小片我司内部规定把烤鱼片等级分成二级,与其他事项无关。1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审批表》。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皋市监举结字[2021]第0111-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并于1月1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案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自2018年5月至今,申请人以其在本市所购买的食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33次,涉及本市11个乡镇的24家公司或超市。其中,申请人有8次投诉举报获得案涉公司或超市赔偿,并有6次投诉举报获得被申请人奖励。

另查明二:据统计,2018年至2019年期间,申请人在南通市、扬州市、镇江市、苏州市、常州市、泰州市、无锡市等地多次就其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举报,后因对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共9件,其中有7件案件法院以不具备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其起诉,有2件案件因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另有吴某与苏州市、无锡市等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生行政争议提起行政诉讼2件,均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

以上事实有《投诉举报书》、《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所谓“侵犯合法权益”,也就是指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具体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申请人的主观权利;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侵害。复议的利益是正当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即权利保护资格,同时必须防止权利的泛化。无利益便无复议权,复议权是复议的利益实现手段和途径。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的基础,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据此,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不同,其必须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其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之需要。目前消费者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已形成常态化、集团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该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复议及诉讼资源,损害复议及诉讼的权威。

本案中,申请人户籍地及居住地都在常州市,但其近些年在江苏省内多个城市以购买的商品标签等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进行投诉举报,从其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特征来看,显然不是以个人及家庭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打假名义为自身牟利。申请人以其购买的商品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为由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要求立案查处,其主观是以此牟利,并非善意消费,客观上其购买的商品亦未造成任何危害国家、集体、个人实际损害后果,故无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申请人行政投诉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不具备复议的利益,申请人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其复议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吴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吴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1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