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司法局
张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如皋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8-15 09:53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 苏 省 如 皋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皋行复第118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审计局,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13楼。

法定代表人:张健,职务:局长。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审计局作出的〔2024〕皋审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如皋市审计机构职能第四条主要职责;第四款第五项:“市财政投资和以市财政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情况:对重大项目进行稽察情况”,第九项:“负责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业务和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协调、监督工作”等规定。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如皋市国有土地房屋上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皋政规〔2020〕1号)第四章征收补偿,第五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制度,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之规定。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内容不符合如皋市审计局机构职能和主要职责、皋政规〔2020〕1号文件的规定、如皋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理由,申请人认为不能作为不提供的理由。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2024〕皋审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合法准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如皋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条对办法的施行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并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虽然该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其补偿方法参照本办法及其配套政策执行”,但第五十八条仅规定补偿办法参照执行,并未规定其他事项亦参照执行。据了解申请人所在地块系采取协议搬迁的形式实施的搬迁,不属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情形,除补偿办法可参照该办法外,其他事项并不必然的参照执行。综上,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2024〕皋审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现查明:2024年5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请求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关于如皋市XXX搬迁地块XXX社区XX组XXX户,各户搬迁房屋面积、补偿结算金额、置换房屋数量政府审计的相关信息。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2024〕皋审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经检索,我局未制作、获取或保存该信息,故您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存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该答复于当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21年,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对如皋市XXX搬迁地块实施搬迁。被申请人2022年、2023年、2024年审计项目计划及发文登记簿中并没有与如皋市XXX搬迁地块相关的审计项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所作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有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皋市XXX搬迁地块相关审计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该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该两条规定精神,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的必要程序。审计项目计划中无相关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就不可能实际开展这些审计项目,因而也不可能制作或者获取相关的信息。具体到本案而言,被申请人编制的2022年、2023年、2024年审计项目计划及发文登记簿中未有与如皋市XXX搬迁地块相关的审计项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合理可信。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案涉答复内容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同年5月22日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系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如皋市审计局于2024年5月22日作出的〔2024〕皋审依复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张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26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