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司法局
顾某认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江 苏 省 如 皋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2021〕皋行复第5号
申请人:顾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绘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职务:镇长。
申请人顾某认为被申请人如皋市搬经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案件审查期间,申请人认为复议已无必要,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9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