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司法局
孙某不服回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 如皋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16 09:00 累计次数: 字体:[ ]

江 苏 省 如 皋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皋行复第202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信访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杨海,职务:局长。

申请人孙某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信访局作出的依复〔2024〕第2号《申请报告回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受理。因情况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没有按照申请人的申请回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依法应予撤销。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依复〔2024〕第2号《申请报告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答复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

被申请人称:1.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张百璘副市长接访时,参与接待人员职务、上岗证等相关信息,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和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上述信息可以不予公开。2.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的接访中的完全过程材料及现场音频、视频资料,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等过程性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上述信息可以不予公开。3.从法律的效力位阶看,《条例》为一般法,《信访条例》为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申请人申请的公开事项,是信访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所给出的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回复并无不妥。

现查明: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如皋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内容描述为:2021年11月4日下午,张伯霖副市长接待等信息,请依法公开:一、2021年11月4日下午接访孙某、吴某夫妇的接访人员职务、上岗证;二、2021年11月4日下午接访申请人夫妇的完全过程材料及现场音频、视频资料;三、接访时申请人提出的投诉请求事项现场音频、视频资料。被申请人于次日收悉该申请表。2024年8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依复〔2024〕第2号《申请报告回复》,主要内容为:您申请本机关提供的接待人员职务、上岗证及接访中的完全过程材料及现场音频、视频资料,属于机关内部人事信息及信访案件处理程序中形成的内部工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范畴。申请人不服该回复,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参照上述规定,信访事项的办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申请人2021年信访后,被申请人组织人员接待办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现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接访人员的职务、上岗证、接访现场视频、音频等资料,其实质是查询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该申请本质上仍然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针对其申请所作出的《申请报告回复》亦属于信访处理行为,对申请人不具有强制力,故不具有可复议性,申请人因不服《申请报告回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信访人可以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申请人如需了解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可另行通过信访查询的方式进行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孙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2月5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