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如 皋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皋行复第22号
申请人:夏某。
被申请人: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华江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许薇,职务:镇长。
申请人夏某认为被申请人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9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申请报告,申请镇政府立即查处戴某户违法建房行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查处结果。镇政府于2020年10月7日签收。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告知“您通过信函的方式反映戴某户违法建设行为,我镇收到信函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踏勘现场了解情况。”“经查,该户确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现已移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本案中,不谈从2020年10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起算,即便从2020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过程性回复起算,至今也已达到76天,远远超过法定60日办结期限。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不作为。故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收受申请报告,逾期不作处理决定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对戴某户违法建房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具有案涉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为了自身合法权益对他人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或不予处理行为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查处或者不予查处举报事项的行为没有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二、申请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超过了法定期限。三、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举报的案涉事项已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依法回复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具有案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超过提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现查明:2020年9月27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申请报告》一份,要求查处戴某户违法建设行为并书面告知查处结果。被申请人于9月28日收悉该申请报告。10月7日,被申请人受理该举报。10月10日,被申请人对戴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当日被申请人对戴某位于如皋市长江镇XX社区XX组XX号的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并向戴某送达皋江综执责改字[2020]第20115号《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戴某在2020年10月22日前自行将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整改完毕。10月12日,被申请人对戴某进行调查询问。1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查,该户确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现已移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依法调查和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该《答复》于11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皋江综执(规划)听告字[2020]第200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戴某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相关权利。2021年1月28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对其要求查处戴某违章建筑的申请作出处理,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戴某户新建的房屋位于如皋市长江镇范刘社区22组,与申请人户相邻。
以上事实有《申请报告》、《答复》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申请人是否具有案涉复议申请人资格。二、如申请人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判断申请人是否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关键在于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区别于他人的特别损害或不利影响。本案中,戴某户新建的房屋与申请人相邻,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区别于他人的不利影响,应当认定申请人与案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故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未明确行政机关就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具体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规定表明,除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江苏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规定,适用一般处罚程序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决定。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城市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次30日。因此,即使依据《江苏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规定,被申请人最长办案期限也仅为120日。现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虽然也开展了部分调查,但直至2021年2月10日仍未作出处理决定,其中间隔时间已经超过120日,且至今尚未结案,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夏某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夏某。
申请人夏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3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