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如 皋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皋行复第2号
申请人:仇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如皋市烟草专卖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海阳路6号。
法定代表人:许谦,职务:局长。
申请人仇某认为被申请人江苏省如皋市烟草专卖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4年1月9日先予受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本府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2022年为了缓解土地被征无补偿、生计保障等维权遭打击报复潜引的债务孳息和维持土地被征全家三代无补偿、无安置、生计保障而生存,申请人将已故公婆原经营场所修缮,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被申请人以平台数据限制申请人烟草制品的品质、数量上限的经营等,与之交涉,推诿扯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如皋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2022年3月将自始实现全商品扫码管理之本人日用小百货即食食品等经营的现代便利店评定为食杂店B和以此将本人亦被征地无补偿、无生计保障农民开发烟草制品经营,初始档位评定为五档的行为明显不当,并予以撤销。2.确认如皋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2022年3月所依据《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市公司关于印发卷烟零售客户档位管理办法(2021年第二版)的通知》(通烟销(2021)80号)中以“经营设施”中卷烟成立前柜或后柜分别达到三节或三米作为“便利店A”、“食杂店A”等烟草制品经营初始档位评定标准无效。3.裁定如皋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即刻对自始实现全商品扫码管理之本人日用小百货即食食品等经营的现代便利店中2022年3月开发的烟草制品经营初始档位予以补正。
被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申请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权被申请人具有卷烟零售客户的货源分配、分档管理等营销方面的职能。其次,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适用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也未作出该行政行为。烟草行业以烟草专卖制度为基础,以“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为组织形式,实行垂直管理,专卖专营。南通市烟草公司如皋分公司是南通市卷烟公司的分支机构,受南通市烟草公司委托从事卷烟、雪茄烟经营业务。南通市烟草公司如皋分公司所执行的货源供应办法是依据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市公司在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烟草公司的统一部署下制定印发的《卷烟零售户分档管理办法》。故申请人的申请请求属于南通市烟草公司如皋分公司经营范围。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现查明:2022年3月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经营的如皋市某经营部颁发许可证号为320682114XXX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有效期限自2022年3月3日至2025年3月2日。后申请人在经营期间不认可经营部所涉卷烟零售客户初始档位评定结果、评定标准,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市公司制发《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市公司关于印发卷烟零售客户档位管理办法(2021年第2版)的通知》,对全市卷烟零售客户分档作业和档位管理的全过程作出规定。
另查明二:南通市烟草公司如皋分公司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范围为按法人企业委托从事卷烟、雪茄烟经营业务。
以上事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市公司关于印发卷烟零售客户档位管理办法(2021年第2版)的通知》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系对卷烟零售客户档位评定标准和初始档位评定结果不认可,经审查,申请人所申请的三项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四)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五)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虽然本案中所涉烟草行业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组织形式,即被申请人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南通市烟草公司如皋分公司属于“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但从职责来看,被申请人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责,而同级所设立的南通市烟草公司如皋分公司则负责卷烟、雪茄烟经营业务。本市范围内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卷烟零售客户档位评定系由南通市烟草公司如皋分公司按照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市公司制发的《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市公司关于印发卷烟零售客户档位管理办法(2021年第2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质上属于经营行为,申请人提出的“确认该档位评定行为违法、并要求补正评定”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此外,制定案涉卷烟零售客户档位评定标准的江苏省烟草公司南通市公司并非行政机关,其制发的文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申请人提出的“确认通烟销(2021)80号文件中有关‘经营设施’中卷烟陈列前柜或后柜分别达到3节或3米作为‘便利店A’‘食杂店A’等烟草制品经营初始档位评定标准无效”请求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申请人的案涉三项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仇某提出的“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初始档位评定为五档的行为明显不当,并予以撤销。2.确认通烟销(2021)80号文件中有关‘经营设施’中卷烟陈列前柜或后柜分别达到3节或3米作为‘便利店A’‘食杂店A’等烟草制品经营初始档位评定标准无效。3.责令被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初始档位”的复议申请。
2024年4月2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