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如 皋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皋行复第16号
申请人:陈甲。
被申请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何福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陈甲认为被申请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履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举报邻居陈乙违反城乡规划建房(厨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信后,至今未能处理答复。申请人为了查询被申请人对陈乙的违法行为处理情况,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要求调取复印被申请人对陈乙违反村庄规划建房的处理手续,可被申请人至今未能答复。故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调取所需信息未作答复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第一时间告知申请人陈甲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处理结果。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21年〕皋城管依复第4号)送达陈甲。二、申请人所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属于重复申请。三、申请人复议申请属于重复申请,不应受理。综上,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属于重复申请行为,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现查明:2020年12月17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要求调取复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陈乙违反规划所建房屋的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21日收悉该申请。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2021年1月28日,如皋市城市管理局作出〔2021年〕皋城管依复第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无“行政处罚决定书”政府信息,该答复书于2021年1月29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二:如皋市委办公室、如皋市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3月30日下发的《关于印发<如皋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皋办〔2019〕41号)第二条规定,市城市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以上事实有《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如皋市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基于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系如皋市城市管理局的挂牌机构,可认定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职责,但如皋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答复已超过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如皋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陈甲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陈甲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4月23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3.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