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司法局
蒋某龙不服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103号)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10-29 11:14 累计次数: 字体:[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皋行复第103号

申请人:蒋某龙。

被申请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解放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贾宏斌,职务:局长。

申请人蒋某龙不服被申请人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9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1年7月29日先予受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期限三十日。现已审查终结。

基本案情:2021年7月4日18点55分44秒,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如皋市李某森餐饮店(美团店名:某森餐馆)购买拍黄瓜1份(系当日第五次购买凉菜类黄瓜),合计消费18元,配送地址为中国体育彩票(大司马南路店),收件人为蒋某龙(先生)。2021年7月1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如皋市李某森餐饮店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销售拍黄瓜。被申请人接到投诉后,于2021年7月16日对如皋市李某森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案涉黄瓜销售,美团店铺中的案涉菜品也已下架,该店经营者在接受询问时表示拒绝调解。当日,被申请人认为如皋市李某森餐饮店涉嫌未取得许可从事凉菜制售一案,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该处理结果。2021年7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告知申请人对该案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一:2021年7月4日14点36分19秒,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如皋市某繁小吃店(美团店名:某北风味情)购买刀拍黄瓜1份、米饭1份、茉莉蜜茶1瓶,合计消费22.24元,配送地址为某某诗丹卫浴,收件人为蒋某龙(先生)。14点48分05秒,申请人又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如皋市皋城某家餐馆(美团店名:某家小馆皋城家常饭)购买拍个蒜泥黄瓜1份、米饭1份,合计消费14元,配送地址也为某某诗丹卫浴,收件人为蒋某龙(先生)。15点20分21秒,申请人再次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个体工商户曹某楠(美团店名:某乡厨·某遇·农家菜)购买凉拌黄瓜1份,消费12.8元,配送地址为某某诗丹卫浴,收件人为蒋某龙(先生)。18点29分26秒,申请人第四次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下单,向个体工商户江某保【(美团店名:某保刀削面(宁海路店)】购买拌黄瓜1份、荷包蛋2个,合计消费16元,配送地址为中国体育彩票(大司马南路店),收件人为蒋某龙(先生)。2021年7月5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别投诉如皋市某繁小吃店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销售刀拍黄瓜,投诉个体工商户曹某楠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销售凉拌黄瓜,投诉如皋市皋城某家餐馆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销售拍个蒜泥黄瓜。2021年7月11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个体工商户江某保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销售拌黄瓜。2021年7月14日,申请人再次通过全国12315平台分别举报如皋市某繁小吃店、个体工商户曹某楠、如皋市皋城某家餐馆、个体工商户江某保。被申请人调查后,于2021年7月16日作出皋市监举结字[2021]第0715-01号《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局于2021年7月14日接到你关于某北风味情、某乡厨·某遇·农家菜、某保刀削面(宁海路店)、某家小馆皋城家常饭四家餐馆未取得冷食类食品销售资质从事凉菜销售的举报材料,现已调查终结,处理结果是:经查,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立案。该告知书于7月20日邮寄送达申请人。7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再次分别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的某保刀削面(宁海路店)、某乡厨·某遇·农家菜、某家小馆皋城家常饭、某北风味情的相关事项不予立案。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行为,分别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对该四起案件分别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案号为〔2021〕皋行复第101号、〔2021〕皋行复第102号、〔2021〕皋行复第104号、〔2021〕皋行复第105号。

另查明二:2021年4月15日17时21分35秒,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如皋市某湖美食馆【美团店名:某湖美食(家常菜)】购买荷包蛋1个、皮蛋豆腐1份,合计消费9.9元,配送地址为停车场(大司马南路)(福利彩票),收件人为蒋某龙(先生)。17时22分31秒,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个体工商户张某龙(美团店名:某悦大食堂)购买营养炖蛋1份、家常凉拌黄瓜1份,合计消费13.76元,配送地址为停车场(大司马南路)(福利彩票),收件人为蒋某龙(先生)。17时25分48秒,申请人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向个体工商户汪某亮(美团店名:胖某小吃)购买剁椒皮蛋1份,合计消费19元,配送地址为停车场(大司马南路)(福利彩票),收件人为蒋某龙(先生)。2021年4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如皋市某湖美食馆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销售皮蛋豆腐。2021年4月19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美团店铺某悦大食堂的经营者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销售家常凉拌黄瓜,要求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1年4月20日,某悦大食堂经营者向申请人转账1018元,如皋市某湖美食馆经营者向申请人转账500元。当日,申请人撤回对某悦大食堂经营者和如皋市某湖美食馆的投诉和举报。2021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胖某小吃的经营者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销售剁椒皮蛋。当日,胖某小吃经营者向申请人转账569元,申请人随即出具撤诉函,撤回对胖某小吃的投诉和举报。

另查明三:2021年7月5日,申请人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个体工商户陈某【美团店名:菜某仙·小碗菜(如皋店)】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销售凉拌金针菇(消费金额15.1元),要求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2021年7月12日,该店铺向申请人转账600元,申请人撤回投诉。

以上事实有全国12315平台页面截图、《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转账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所谓“侵犯合法权益”,也就是指其合法权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具体要考虑以下三个要素:是否存在一项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申请人的主观权利;该权利是否可能受到了被复议行政行为的侵害。复议的利益是正当权利应当予以保护,即权利保护资格,同时必须防止权利的泛化。无利益便无复议权,复议权是复议的利益实现手段和途径。并非所有的利益都是权利的基础,法律所保护的是合法权益。据此,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不同,其必须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其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目的是用于个人或者家庭之需要。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已形成常态化、集团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敲诈勒索,更有甚者在获得赔偿后,又再次购买该类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该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浪费复议及诉讼资源,损害复议及诉讼的权威。

本案中,申请人户籍地为泰兴市泰兴镇,经常居住地为无锡市新吴区。从其在本市的收货地点来看,其数次送达地址分别为本市如城街道“停车场(大司马南路)(福利彩票)”、“某某诗丹卫浴”和“中国体育彩票(大司马南路店)”,并非正常的居住地址。从其消费形式来看,申请人均是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下单,消费金额较小,其本人是否来过本市、是否确实是其本人在收货地点收货,均无从查证。从其通过美团外卖平台下单的频率来看,其7月4日下午在4.5小时内下单5份凉菜黄瓜,明显不符合正常的消费常理,并非普通消费者为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正常消费。从其在美团外卖平台下单后的行为来看,其下单后均以经营者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为由进行投诉举报,在获得高额的“赔偿”转账款后,即撤回投诉举报,且投诉内容、撤诉函均为统一格式。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反映来看,申请人均不服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被申请人在《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中对申请人的四个举报事项进行了合并答复,并明确告知其救济途径,其不服该告知结果,明明可以就该告知书申请行政复议,但申请人却就被申请人此后在全国12315平台上的告知行为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蓄意增加案件数量。结合上述情况分析,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基本雷同,其投诉举报行为具有频繁性、重复性的特征。相关美团店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均已在美团外卖平台上进行了公示,经营者是否具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申请人在下单前即可以查询到,但其仍然下单并投诉举报,甚至申请行政复议。其在美团店铺的下单行为,显然不是以个人或家庭消费为目的,而是打着正常消费的名义,有针对性地找没有冷食类食品制售资质的店铺购买凉菜,从而为自身牟利。

综上,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主观上是想以此牟利,并非善意消费,客观上其购买的商品亦未造成任何危害国家、集体、个人实际损害后果,故无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和行政复议行为不具备复议的利益,申请人亦不符合行政复议所要求的行政复议主体资格,其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驳回申请人蒋某龙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蒋某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14日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