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6158/2021-00064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司法局 | ||||
文号: | 皋司发〔2021〕32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8-20 | ||||
发布日期: | 2021-10-01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
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如皋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科(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如皋市司法局
2021年8月20日
关于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作用。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决定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作用,真正让每一个司法案件被告人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强富美高”新如皋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实施内容
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市司法局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市人民检察院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三、工作目标
将刑事法律援助全覆盖范围延伸到审查起诉阶段,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
四、工作任务
(一)司法局组织做好派驻值班律师和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
市司法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法律帮助需求,合理安排值班律师,保障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有序开展。
市法律援助中心自收到市人民检察院的通知辩护公函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承办律师,并函告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单位及联系方式。通知辩护公函的内容不齐全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商请市人民检察院予以补充。
出现犯罪嫌疑人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的情形,承办律师应当告知其可以自行辩护或另行委托辩护律师,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反馈。对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期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有一定刑事辩护工作经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指派具有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的律师办理。
(二)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告知职责,做好通知辩护工作
市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没有辩护人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对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如果不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除法律规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外,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通知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再通知指派辩护。
侦查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经审查,对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犯罪嫌疑人且没有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及时将通知辩护函以及起诉书意见书等有关材料的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函应当载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指控的罪名、羁押场所、通知辩护的理由、办案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通知辩护后,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已经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把有关情况反馈给市法律援助中心。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将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副本送达市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承办律师。
(三)依法保障和规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
辩护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值班律师应当在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环节向犯罪嫌疑人详细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辩护律师应当自接到指派通知之日起及时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
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畅通律师维护执业权利救济渠道。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市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辩护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无故不到场见证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通报,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调查处理后,应当将结果及时反馈提出通报的人民检察院。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支持。要充分认识开展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具体举措,目的在于让每一件案件都有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通过律师发挥刑事辩护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彰显法治文明进步。
(二)加强协作。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要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梳理情况,总结经验,强化指导,确保全覆盖工作规范有效开展。
(三)强化保障。市司法局要统筹调配律师资源,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提供人力保障。认真落实在市人民检察院派驻值班律师制度,市人民检察院安排专门场所,配备办公设施,为值班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增加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法律援助经费,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四)扩大宣传。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在主流新闻媒体上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扩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