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26158/2022-00059 | ||||
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如皋市司法局 |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2-06-29 | ||||
发布日期: | 2022-08-25 |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如皋市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规定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市委对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法治如皋建设,根据南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工作规定》以及《中共如皋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规则》《中共如皋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结合如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镇(区、街道)、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制定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是指各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部署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文件。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南通市委和如皋市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决策部署的举措、方案、细则等;
(二)贯彻落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方案等;
(三)法治建设规划、计划、纲要等;
(四)统筹部署法治工作的决定、办法、意见等规范性文件;
(五)加强法治建设重大举措或者重要试点方案等。
以下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涉及法治建设的请示、报告、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内部工作制度、具体业务规范等;
(二)涉及法治建设具体事项的意见、办法等。
第四条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具体工作由各镇(区、街道)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法治工作机构或者确定的其他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条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各镇(区、街道)、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工作。
第六条报送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制定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报送备案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不符合条件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将要求报送单位重新报送。
报送的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予以退件。
第八条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镇(区、街道)、部门和人民团体,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将要求其限期补报并定期通报。
第九条 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台账。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单位。
第十条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将加强对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研究评估:
(一)对有较大影响的重要决定和方案,整理上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领导;
(二)对有推广价值的制度机制、典型做法,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宣传;
(三)对反映出的法治建设新情况、新动向,编发信息简报予以介绍;
(四)对发现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第十一条每年1月30日前,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编制上一年度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备案目录,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并向各镇(区、街道)、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通报。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