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31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 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3-20 11:21 累计次数: 字体:[ ]

孙天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互联网从业人员社保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案反映的互联网从业人员参加社保情况确实并不乐观,近年来人社部门虽然加大了参保扩面的力度,社保参保人数逐年增加,但未参保人群仍有一定规模,其中多为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而灵活就业人员中互联网从业人员占有不小比例。此类人员游离于社保之外,确实不利于发展为民、改善民生的发展宗旨,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加了互联网从业人员的社保风险。

  互联网从业人员的特点:互联网从业人员的用工形式与传统用工形式不同,在传统用工模式下,雇员和用人单位之间签有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但互联网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更多是合作关系或伙伴关系,不是传统工业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其用工形式具有灵活多样、管理松散的特点。

互联网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主要面临的问题: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确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应尽的社会责任,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非强制参保。同时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都是以劳动关系为参保前提,互联网从业人员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单位这个主体,也就无法参加现行的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二是互联网从业人员年轻、收入不稳定等特点,也导致他们参保意愿不强。三是针对互联网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保的方式单一,可选择的途径不多。

从制度设计上,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已覆盖所有人群,没有必要针对互联网从业人员出台新的政策,而是应充分考虑互联网从业人员的特点,不断完善现行制度和政策,提高社保经办质量和水平,满足他们办理社保业务的各种诉求,吸引和促进互联网从业人员参保。具体措施如下:

一是规范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晰网络平台公司与互联网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互联网从业人员参加社保最大的阻碍,就是缺乏劳动关系,从业人员与平台提供和管理方之间的非劳动关系,不仅影响了社保部门对平台提供和管理方的监管,而且也影响互联网从业人员参保,导致他们出现风险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2016年7月,交通运输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办法在合理解决平台管理方与司机的劳动关系上进行了尝试,也为下一步解决电商、微商等互联网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问题拓宽了思路。总之,只有明晰了劳动关系,才能依据《社会保险法》督促相关企业强化依法用工意识,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相关费用,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从业人员的社保问题。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让互联网从业人员积极参保缴费。互联网从业人员多为34岁以下青年人,他们对未来养老保障关切度不高,有必要加以宣传引导。要利用电视、报纸、政务服务网、微信公众号、短信平台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政策宣传,宣传公民参加社会保险的作用和意义、权利和义务、参保途径和缴费方式等,让互联网从业人员提高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知识,以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是从互联网从业人员的最迫切需要入手,建立重大职业伤害保险和职工(居民)医疗保险。互联网从业人员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长不一、工作环境较复杂,发生伤亡的概率较大,可以优先为他们建立重大职业伤害保险,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同时,为了防止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沉重负担,可以通过加大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提高互联网从业人员的参保意识和忧患意识,督促其积极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四是提高经办质量和水平,提供高效服务。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解决经办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积极向南通市局反映,加快构建柜台服务、自助服务和网上服务“三位一体”的社保经办服务体系。特别要发挥互联网高效便捷的优势,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准,推进“电子社保”应用和“网上办理”方式,提升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以满足互联网从业人员不断增长的社保服务需求。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社会保险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