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索引号: 014226094/2017-01973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通知
发布机构:
文号: 皋人社发〔2017〕109号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7-07-20
有效性:
名称: 关于转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7-2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市各有关委、办、局,各企业单位:

现将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通人社劳〔201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

关于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公司、企业集团,各直属企业: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报市政府同意,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开发区、通州区)、海门市、启东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189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元/小时;海安县、如东县和如皋市执行二类地区标准17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 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