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索引号: 014226094/2020-00104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通知
发布机构: 养老科
文号: 通人社险【2020】17〔〕号
成文日期: 2020-08-25
发布日期: 2020-08-2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政策的意见
来源: 养老科 发布时间:2020-08-26 16: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州湾社会管理保障局,苏锡通园区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现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政策

进一步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参保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规范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同时对照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的规定),按8%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缴费工资基数的上、下限按省公布的标准执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三、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规定,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应缴未缴情形外,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缴未缴情形的认定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四、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和待遇享受政策

(一)严格执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39号)有关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即: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企业参保的女工人办理退休。

1.原为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或县(区)属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

2.年满50周岁前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120个月)的女工人。

五、其他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转移接续及基金支付范围按《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相关规定执行。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