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社局
索引号: 014226094/2020-00086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如皋市人社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7-10
发布日期: 2020-07-29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来源: 如皋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07-29 09: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皋人社发〔2020〕80 号 关于印发《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财政所(局、分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服务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如皋市财政局 2020 年 7 月 10 日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专账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 —2021 年)》(苏政办发〔2019〕71 号)、《如皋市职业技能 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 年)》(皋政办发〔2019〕194 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 号)精神,制订 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 管理细则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企业职工培训 1.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 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 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 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 2.参加职业技能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 师培训;3.参加脱产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4.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 培训;5.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就业人员开展以工代训一个月 以上的;6.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 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在新 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按企业新招录初次就业人数发放一次性 以工代训补贴。 7.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 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 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8.参加我市及以上组织的岗位技能练兵(竞赛)培训(集 训)。上述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但培训补贴不含差旅 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 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 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 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 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 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生活费 (含交通费)补贴。 3.我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 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 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 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三)项目制培训 对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 拨付不高于 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其他符合上级要求的项目 二、补贴标准 (一)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纳入《如皋市职业培训工 种(专项职业能力)和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企 业参保职工通过培训取得培训职业类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的,在我市就业并 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人员 按标准的 100%享受培训补贴,属省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 的高级按 1500 元/人、技师按 3000 元/人、高级技师按 5000 元 /人执行、属如皋市当年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按标准的 110% 享受培训补贴。 《目录》未列明,但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可查询 的,参照相似职业(工种)的等级享受。 (二)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含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证书等),按理论课 12 元/课时/人(每天按 8 课时 计算)、实操课 15 元/课时/人,理论课不低于总课时的 30%, 补贴总课时不超过 80 课时。创业能力培训补贴按《如皋市就业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皋财社〔2020〕25 号)文件执行。 (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 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 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一个月以上的,发放 500 元/人/月的以工代训补贴,时间不超过 6 个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新招录的就业人员(含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 6 个月以上的), 发放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 500 元/人。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 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四)我市高技能人才重点项目补助、急需紧缺高技能人 才引进和培养、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职业技能竞赛补贴按《如 皋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皋财社〔2020〕25 号)文件执 行。(五)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 训的,按照《如皋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皋人社发〔2019〕129 号)执行。 (六)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 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退役 军人,在培训期间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 40 元生活费(含交通费) 补贴。(七)我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 《如皋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皋财社〔2020〕25 号)文 件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其他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各单位结 合实际情况并与市人社局、财政局会商一致后制定具体补贴细 则。三、补贴申请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谁组织(管辖)、谁受理、 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 补贴实名制管理。 (一)申请主体 1.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 的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按要求向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关主办部门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 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并由用工企业申请补 贴。2.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不 含接受企业成建制委托组班开展的培训),按要求向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有关主办部门申请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参 训人员,个人不垫付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 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市有关主办部门代为申请培 训补贴(含符合条件的生活费补贴)。 3.其他符合享受培训补贴的技能培训,按《如皋市就业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皋财社〔2020〕25 号)文件执行。 (二)申请材料 企业或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申请表、参训人 员身份证和证书复印件、花名册、培训过程证明(含视频)材 料等资料。劳动者个人申请取得职业类证书的培训补贴时应提 交申请表、身份证和证书复印件、花名册、培训机构开具的税 务发票或收费票据等资料。 申请预拨不高于 50%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的,应提供补贴性 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培训开班人员花名册、培训协议复印件;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证 书复印件等(参照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资料)。 (三)补贴支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 完成审核,并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 象名称和补贴金额。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 业、培训机构或劳动者个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1.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培训取得证书后(含职业资格证 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 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各类技能竞赛证 书等,下同),一年内申请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 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 3 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 不可重复享受。各类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得与通过竞赛晋升职 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2. 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年龄不设上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 予相关补贴。 3.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以工代训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止 到 2020 年 12 月 31 日。新吸纳劳动者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在 2020 年 1 月 1 日以后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和劳务派遣 等方式吸纳的劳动者;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 2018 年 6 月 1 日及以后毕业的学生,以毕业证书签章时间为准。(苏人 社发〔2020〕69 号)4.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将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5.建立健全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制度以及补贴资金发放台 账;落实“放管服”改革,推行补贴网上申报审核、联网核查 和信息共享,精简补贴证明材料,优化补贴发放流程;加大信 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以虚 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6.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实施 培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 贴资金时,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 项目制培训在资金申请后 2 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的应予以 追回。五、其他事项 (一)根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变化等情况及时动态调 整培训项目。积极开发并实施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 的的特色培训项目。 (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财经纪律,对违规使用专 项资金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相关责任 人员,追究责任。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 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职业技能提升 行动结束。 (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解释,以往涉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期间按本通知执行。附件 1 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个人补贴申报表 身份证号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证书名称 发证机构 证书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培训补贴 生活费补贴 补贴 总金额 元 社会保障卡号 信用承诺 本人承诺:符合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条件,填 写内容及提供资料真实,如有不诚信行为愿接受相关处理。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摘要: 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追回违反规定 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 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签名): 人社部门或 市主办部门 意见 该申请人符合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条件,同意 补贴 元。 审核人(签名) 复审人(签名) 财政部门、 人社部门 意见 (印章) 附件 2 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个人补贴花名册 填报部门:(印章)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证书名称 及编号 发证机构 补贴总金 额(元) 社会保障卡号 备注 注:申领生活补贴的人员在备注栏打“√”附件 3 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机构)补贴申报表 企业(机构) 名称(盖章) 社会信用代码 培训工种 及等级 培训人数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培训课时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培训补贴 生活费补贴 补贴资金 开户银行 账号 1.本单位近三年信用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行为; 2.申报的所有材料均依据相关项目申报要求,据实提供; 3.如有虚报、骗取就业、失业补助资金的,愿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国务院令第 427 号摘要: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的,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4.如违背以上承诺,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同意将本单位的失信信息计入公共 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的,同意在相关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名 ) 单 位 填 报 人 ( 签 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人社部门或 市主办部门 意见 企业(机构)符合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条件 ,经审核同意补贴 元。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财政部门、 人社部门 意见 (印章) 1 附件 4 如皋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机构)补贴人员花名册 填报部门:(印章)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证书名称 及编号 发证机构 补贴总金 额(元) 社会保障卡号 备注 注:申领生活补贴的人员在备注栏打“√”

如皋市专项资金使用办法.pdf